懷孕歧視 北市勞工局開罰
一名女員工懷孕期間遭雇主請她暫時回家休息,卻未依法發放工資;北市勞工局調查認定懷孕歧視,開罰新台幣3萬5000元。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今天公布這起懷孕歧視案例;女員工日前向勞工局申訴,指今年3月雇主知道她懷孕,她在6月底至7月初因懷孕不適請病假多日,雇主以懷孕為由請她暫時回家休息,生產後再回來上班。
但經勞工局調查,女員工休養期間,雇主未發給薪資,已影響勞工工作權。基於雇主顯未注意懷孕婦女勞工權益及善盡雇主應盡責任,經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7次會議評議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裁罰3萬5000元。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針對妊娠期間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保護」的精神,不能任意認為員工懷孕不適,而決定員工去留。
陳業鑫說,員工若因懷孕導致身體不適並經合法醫療機構或合格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持醫生開立休養證明向雇主申請安胎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1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