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年懷孕歧視案增 新北勞工局籲雇主勿違法
新北市勞工局公布去年的性別就業歧視案統計,發現還是以懷孕歧視及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等申訴案最多,其中懷孕歧視案件由100年的23件增為101年的33件,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若涉及拒絕育嬰假,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 /懷孕歧視禁止規定,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遭受行政處罰,得不償失。(李書璇報導)
新北市勞工局統計101年度的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案,全年共受理97件申訴案,其中懷孕歧視及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等申訴案共42件,和100年的26件相較,增加將近一倍。勞工局長謝政達說,勞工局曾受理一間公司主管直接退回員工生理假假單,要求改以特休或病假請假;還有一件是一間設計公司雖同意女性員工請生理假,但負責人卻批評員工「囂張、白目」,甚至在這名員工向勞工局申訴後予以資遣。他說兩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後,業者分別被裁罰新臺幣1萬元及5萬元罰鍰。
謝政達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司不可以女性勞工懷孕、育兒為理由而將其解僱或資遣。另外員工任職滿1年後,在每1個子女滿3歲前,可檢附配偶就業證明,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此外勞基法也規定懷孕女工不得夜間工作、同時可轉調較輕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