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4-4-23 00:36
老闆「很會拖、很牛」,叫黃牛?
[color=navy][b]老闆「很會拖、很牛」,叫黃牛?[/b]
蔡姓業務經理不滿公司收了貨款卻遲未交資料給客戶,向秘書抱怨老闆很「黃牛」,被控妨害名譽,蔡某辯稱,老闆姓黃,他只是抱怨老闆「很會拖、很牛」;但板橋地檢署根據教育部辭典註解,認定「黃牛」確有負面評價,依法起訴,聲請簡易處刑。41歲蔡某原本在科技企業社擔任業務經理,98年11月代表公司跟一家製刀公司簽合約,依契約規定,製刀公司在匯款後,企業社必須提供資料給製刀公司,但製刀公司在同月6日匯款18萬餘元到指定帳戶後,遲未收到資料,向蔡某催促,蔡某因而向秘書詢問,並當著3位秘書的面前,指責老闆「很黃牛」,事後被老闆控告妨害名譽。蔡某承認有說「很黃牛」,但他解釋,老闆姓黃,他是為公司好,不想客戶抱怨,才會催促公司趕快交資料給客戶,叨唸老闆很牛、很會拖。不過,檢方根據教育部網站的國語辭典查詢解釋,認定「黃牛」一辭是指替人賄賂關說而牟取利益的人,或爽約、說話不算話,有負面評價、貶損他人名譽,依法起訴。
[color=blue]【[b]疑義[/b]】
按公然侮辱罪,係明定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確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蔡某係當著3位秘書的面前,指責老闆「很黃牛」,在事實上,有與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自屬公然;加上,黃牛雖有謂動物名,哺乳綱偶蹄目,因其毛多呈黃色,故稱為「黃牛」,但其另三種意涵分別為一種專門在車站或戲院等處壟斷票據,再以高價售出而從中獲利的人,如「警方大力掃蕩黃牛,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替人賄賂關說而牟取利益的人,如「司法黃牛」;爽約,說話不算話,如「這回原諒你,下次再黃牛的話,我就不理你了!」(教育部國語辭典查詢解釋),均有負面評價、貶損他人名譽之意,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起訴,尚屬有據。
惟本案情形似為「說話不算話」之意,並非侮辱其係「一種專門在車站或戲院等處壟斷票據,再以高價售出而從中獲利之人」或「替人賄賂關說而牟取利益之人」,量刑上,是否應有所區別呢(刑法第57條第8款、第9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參照)?[/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