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4-4-23 00:36
詐騙財物,操場下跪洗門風,也無用?
[color=navy][b]詐騙財物,操場下跪洗門風,也無用?[/b]
戶籍在台中縣卅歲的白姓男子,目前在新竹市租屋,但白姓男子從九月份開始,先是辯稱是交大的學生,在網路上PO文「幫助阿嬤」,向網友募集各項愛心物資,從月餅、大同電鍋、3C產品,幾乎是隔一陣子就募集物資。但最近有網友意外發現,白姓男子居然在網路上拍賣募集到的愛心物品,網友也發動人肉搜索,終於找出白姓男子的真實身份。犯了眾怒的白姓男子得知闖禍後,先是頻頻PO文道歉,還到新竹市湳雅派出所下跪道歉,指稱自己詐騙他人財物要下跪道歉,不過值班警員以為是白姓男子胡言亂語,將白姓男子請走。接著白姓男子到附近的光華國中操場痛哭道歉,引起不少前往運動民眾側目。儘管下跪道歉的文章和照片都PO上網,還是有網友氣憤不已的指出,這種人應該告死他、不會原諒他,但也有人說,知錯就算了。至於警方事後得知後,有人認為是詐欺,有人認為是侵佔,但法界人士認為白姓男子的做法,有使用詐術之嫌,應觸犯詐欺罪嫌,屬公訴罪,警方應該主動偵辦。昨天晚間有網友到派出所主動提告,並向警方強調,愛心物資並不多,但網友的愛心無價,不應該讓這種人逍遙法外,警方也正式受理偵辦當中。
[color=blue]【[b]疑義[/b]】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換言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至於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參照)。
其(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與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侵占罪,雖均以「須有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其要件,但其另一要件為「須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侵占罪以「須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另@要件,不同。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白姓男子在網路上PO文「幫助阿嬤」,向網友募集月餅、大同電鍋、3C產品等各項愛心物資,卻未確實「幫助阿嬤」,反而,在網路上拍賣募集到的愛心物品,自屬使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難謂非詐術,且被詐欺人業將月餅、大同電鍋、3C產品等各項愛心物品,交付予白姓男子,自屬「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加上白姓男子「有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確,自得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論處之。
但因月餅、大同電鍋、3C產品等各項愛心物品之交付,乃因白姓男子使用詐術而使被詐欺人交付之結果,白姓男子並非就「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侵占,當不得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論處之,不可不辨,雖然其法律效果均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