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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2014-4-22 00:35

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罪?

[color=navy][b]利用權勢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罪?[/b]

北市○○商職一名男老師,二年前擔任班導師時,多次以幫女學生按摩為由,在學校樓梯間趁機觸摸女學生胸部,甚至還為犒賞考試成績進步的女學生,單獨帶女學生泡湯屋、住民宿。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受害女學生高達八人,昨依可處三年以下徒刑的利用權勢猥褻罪,將這名狼師起訴。檢方開庭時,狼師坦承所有犯行,並說:「我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對,但我就是無法克制自己的行為。」他還拿出兩份醫院診斷報告,強調自己罹患躁鬱症無法控制行為,但未獲檢方採信。…據了解,這名男導師現年三十四歲,長相十分帥氣,甚得女學生的喜愛,二○○八年九月接任班導師後,常藉機幫女學生按摩,遇到沒拒絕的女學生,他就會把對方帶到教學大樓的樓梯間按摩,男導師會先從女學生頸部慢慢按摩,然後順著背部、腰部再繞到胸部,女學生們雖覺得老師行為怪異,但多數人均不敢抗拒。如果班上有女學生肌肉拉傷,男導師還會跟學生強調說:「這一定要按摩!」他先後兩次把背部、手臂肌肉拉傷的女學生,帶到教學大樓樓梯間假借按摩之名趁機猥褻,甚至曾直接要求女學生脫掉內衣,讓他直接碰觸胸部。最誇張的是,有一名成績不佳女學生,有次考試成績突飛猛進,男導師就以考試進步為由,帶女學生去北投洗溫泉,利用二人在湯屋內獨處之際,趁機觸碰女學生胸部。後來這名女學生又順利通過英檢,男導師還帶女學生出遊住民宿,然後藉機親吻、撫摸胸部。直到二○○九年四月,有女學生向《蘋果》踢爆,校方主動調查才揭發狼師惡行,並由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出面向北檢告發,檢方傳訊十餘名疑似被害的女學生,有女學生否認男導師侵犯她,最後檢方認定,男導師共猥褻八名班上女同學,昨依《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起訴這名狼師。

[color=blue]【[b]疑義[/b]】

按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對於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為利用權勢性交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者,為利用權勢猥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差異,僅在於「一為性交,一為猥褻」以及「刑期」之不同。

而刑法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性侵入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參照),所以,依刑法現行規定,「口交」、「肛交」、「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等行為,均列入性交行為之範疇(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85號刑事判決參照)。至於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男老師係北市○○商職之男老師,受害人均為其任班導師期間之女學生,其間存有教育關係,而該等受害女學生亦係受該男老師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加上,男老師係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按摩受害人之背部、腰部、胸部或碰觸受害人之胸部,尚難謂是刑法中的性交,僅足認其係猥褻,爰以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猥褻罪起訴,尚屬有據。

但仍須提醒的是,與本案有關者,尚可能有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27條第2項、第4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適用,又是如何?值得延伸思考。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此外,被告辯護人辯稱:縱認被告犯罪,亦應係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猥褻罪云云,然該條所指業務關係,係以犯罪行為人因業務上之關係,對被害人處於監督地位,而被害人亦因業務上之關係,有服從之義務者而言,如係普通僱傭關係,尚難謂有監督及服從之必要(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846號判例要旨參照)。況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利用權勢猥褻罪,乃基於服從關係曲從同意之謂,而本條係違反被害人意願以強暴而遂行性侵害,構成要件本就不同,因認辯護人上開所陳,容有誤會。」也值得參照。[/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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