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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2014-4-17 00:14

公民講堂:法治與公民不服從

[color=navy][b]公民講堂:法治與公民不服從[/b]

這篇公民講堂,旨在說明法治與公民不服從,同時也是時事分析......


一、何謂法治?

  法治(rule of law),就是要求國家要守法!

  在民主的基礎上,政府公權力的發動一定要守法,例如必須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審判;隨後,人民也才有守法的義務,這就是法治國家(Rechtsstaat)的核心價值。

  至於,學運是永遠的反對黨,誰執政,沒把事情做對,她/他們就反對誰!

二、民主是法治的基礎

  未經民主程序又未遵守朝野協商的審議決定,就是暴政!洛克的「自然權利」,告訴我們:

  政府的統治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當然有權推翻暴政的政府!

  此次2014年的3月學運,值得肯定之處,在於:一是他們認為服貿協議本應經過民主程序的審議,並非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二是他們很清楚,服貿協議的內容將影響他們未來發展的重大權益,有必要為自己發聲。

  總之,如果國會可以未經民主程序、法定程序即認定服貿協議完成(某階段的)審議,在政治理論上,就是暴政,人民有權可以不服從。

三、公民不服從的意義

  基於前述理念所產生的公民不服從運動,並不是革命;革命是屬於超越憲法層次的體制外活動。不同於此,公民不服從運動,通常仍屬於體制內的活動,雖然有時候行動者也會使用推翻暴政或拆政府等字眼,它是在政府的有些作為或法令已經失去正當性時,才會採取的行動。

  再者,公民不服從運動的行動者,當然也會故意並選擇性的違反某些法律,例如就是非法佔據某些設施,但會選擇理性平和的非暴力方式為之,且不侵害私人領域的權利。也就是說,佔領國會或未符合集會遊行要件等,是違法的行為;但是,之所以會採此類的違法行為來抵抗政府,是基於政府失靈、國會失靈等因素。

  當然,公民不服從運動的行動者,作為示威的抗議者,有無被執政當局逮捕或坐牢的心理準備?答案是:有!但目的就是希望政府改變政府失靈的狀態,例如此次國會失靈的狀態。

四、補充說明:兩岸服務貿易審議的課題

  實際上,服貿協議,到底算是條約、法律或法規命令或是其他有效法規範,見解或許紛歧。

  假如是條約而其效力與法律相當的話,那麼毫無疑問的,應該要經過立法院的審議程序(或是得到立法院的事先同意抑或內容與國內法律完全相同者),始得生效;這個主張對台灣其實是有利的,因為這樣可以強調在台灣的這個國家就是個主權國家並兼顧人民權利之維護。

  假如是法規命令或是與行政命令效力相當者,則依現行法制與審議程序,係於生效後再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如逾期未完成審查程序者,視為完成審查,該行政命令繼續有效。這個主張則是傾向於行政權得以擴大,立法審議功能應該限縮。

  有趣的是,如果不是條約也不是行政命令,而算是其他議案的話(另釋字第329號解釋理由書提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非屬該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該號解釋之範圍;從而,如服貿協議為馬總統所言,就是「一國兩區」之「行政協議」者,則應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或另立專法予以審議)。

  蓋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規定,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且其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換句話說,即使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見解,此類協議如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就應送立法院審議,待審議完成並依法公布後,始生效力;除非,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才可以是生效後再送立法院備查(得由立法院事後審查之)。

  總之,馬政府似乎認為這些「一國兩區」之「行政協議」都不是【重要事項】,才會傾向於認定算是行政命令。但問題是服貿協議的內容不算是重要事項嗎?再者,服貿協議的內容真的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乎?

五、結語

  法治是要求國家必須守法,只有在國家守法之後,人民才有守法的義務;其次,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礎,且民主程序是多數治理的必要條件;公民不服從,則是只有國家在違憲亂法時,才會出現的抵抗權運動。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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