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api 2014-4-4 00:11
不能擊發的模擬槍,也不可持有
[color=navy][b]不能擊發的模擬槍,也不可持有[/b]
前些日子,一位林姓男子駕著自用的小轎車行走在新北市中和區的中山路上,當時正值下班時刻,路上車輛擁擠,由於要趕著辦事,行車速度比較快一點,也沒有注意到與右側行駛的機車保持安全距離,一度幾乎與行進中的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幸好有驚無險地閃過,他以為沒事就繼續踩著油門趕自己的路。突然,在照後鏡中看到那輛機車自車後竄出,加速從左側越過車身,在他的車前猛踩剎車,將機車橫停在那裡。幸好林車及時剎車,才未釀成車禍。
騎機車的男子回過身來不斷向他比出中指,隨即下車自機車坐墊下掏出一把狀如手槍的傢伙向他的車走來。林姓男平時行徑雖然囂張,經常作出只顧自己不尊重別人的動作,一副天不怕地不惜的樣子,當他看到手中拿著傢伙,有如凶神惡煞般的人迎面走來,內心還是感到恐懼!趕快拿起手機報警。那位機車男雖然擋住來車,對向車道仍有呼嘯而過的車輛,他無視自身危險,走到林男左側車門,用手猛拍車窗,林男見狀那敢搖下車窗與他對話,只是祈求警方早點來到,表面上還是裝出若無其事的淡定,由他任意叫罵發洩。
這時林車的車道車流已經打結,附近維持交通的員警與鳴笛的警車都迅速趕來,林男報案時提到對方有槍,員警們個個神色緊張,握槍在手,將機車男迅速制服,並在他身上搜出一把手槍。人就被押往附近的派出所,喜歡開車搶先的林姓男子也被請到派出所調查事實真相。
在派出所裡,被逮捕擁有手槍的機車男倒非常配合,什麼都承認就是不承認被搜出的那把手槍是真槍,說是一把只能看不能用的模擬槍,所以會帶在身上,只是想唬人並給自己壯膽而已。警方將槍送請鑑定單位鑑定,結果證實這把有重量,外表看起來與制式的「貝瑞塔」手槍一模一樣,卻的確是一把道道地地不能擊發子彈的模擬槍。
什麼是模擬槍呢?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公布,增訂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的立法的解釋,是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
由於模擬槍通常是由製造真槍的原廠所製作,作於推銷真槍的廣告品,所以逼真度與真槍相較,幾乎是百分之百的相似,差別的只是少了擊發子彈的裝置。所以,有心人想將模擬槍改成可以擊發子彈的真槍來使用,是非常簡單的事。為了不讓用作兇器的槍枝泛濫,造成治安上顧慮,又於同法條的後段規定:「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並在同法條二至九項中,明訂一系列對模擬槍的管制措施:模擬槍的輸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都要遵守相關的管制規定,違反者要處以相當數額的行政罰鍰。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也在同條第四項中明定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在第十項上段規定,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關於法條所規定模擬槍查禁的公告程序,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已依照法律授權,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台內警字第0940100466號公告予以禁止,完成法定程序。依公告的內容,並不是所有的模擬槍都在禁止之列,只是限於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模擬槍。共分為下列兩類:一,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裝座等機構。二,槍枝的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各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除上述兩點以外的模擬槍,則不在禁止之列。
機車男被查獲的模擬槍,經過鑑定既然是公告禁止持有的模擬槍,不管持有的原因是什麼?都要受到警察機關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這是無可逃避的事。持有的模擬槍,也不問是機車男自己所有,或者是他人所有,警察機關都要沒入銷燬。
機車男最要不得的行為,是因為自己一時的氣憤,竟然在車陣行進走中突然煞車,將所騎的機車橫擋在林姓男子的車前,使林男駕駛的車與跟在他車後面行駛的車輛都無法前進,也無法後退,一長列的車輛都被卡住動彈不得。整條車道的車流因而打結,顯然已經發生車輛交通往來的危險!
在我國《刑法》的分則中,有一條保護公眾往來交通安全的法條,那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這法條共分三項,第一項的內容是這樣的:「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現另由法律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二項是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明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是關於第一項犯罪的未遂犯處罰。機車男的行為,應是這法條第一項所定的「壅塞道路罪」,為什麼會是這個罪名呢?因為法條中所稱的「陸路」,指的是一般的道路,凡是事實上可供公眾人車往來的道路都屬於「陸路」。至於私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設置的通路,既不是供大眾通行的道路,就不是這罪處罰的範圍。
所謂「壅塞」,是指用有形的障礙物阻斷道路的通行來說。機車本來是供作交通工具,故意將這龐然大物橫亙在道路的車道中央,當然成為阻擋車輛通行的障礙物,發生壅塞道路的效用。機車男的不當非行,要受到刑事的處罰。幸運的是他的擋車行為,還沒有發生人命死傷的慘劇,否則,最重要受到無期徒刑的處罰,那就毀掉自己一輩子寶貴的歲月了!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