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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mi 2014-4-3 02:48

BOT案與傳統政府工程之差異

[color=navy][b]BOT案與傳統政府工程之差異 [/b]

一、 [b]BOT的內涵[/b]

所謂BOT為「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乃是指由民間先行出錢興建工程,市府不事先支付任何費用,而民間先行出資之代價,是取得相關工程的優先經營權,而由民間自行承擔營運上的風險,待經營一段時間後,再將該工程的資產及經營權移轉給政府。而於民間經營期間,政府得坐享權利金,於經營期滿後,民間再將該項資產所有及使用權移轉予政府。

二、 [b]BOT的法源依據[/b]

過去為鼓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政府在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公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下稱「獎參條例」),以作為我國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源的依據。後來政府為求落實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理念及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範圍,又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以為日後BOT工程之適用法源。

獎參條例與促參法最重要的差異主要是適用對象的不同,獎參條例適用的對象主要為交通建設;而促參法則適用於所有公共建設。而依工程會之見解可知,獎參條例將於促參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後及早廢止,不再適用,惟並不會影響原適用獎參條例之工程(如:台南地下街BOT案),但如促參法的規定較有利於民間機構時,得適用促參法的規定。

三、 [b]BOT的執行程序[/b]

BOT的執行程序主要分為前置作業、公告、備標、甄審、議約與簽約等程序。所謂前置作業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先期規劃及必要之前置作業。政府在前置程序完備後,則應將興建、營運規劃內容、投資者資格條件、有無融資協助加以公告。於政府公告後,民間機構得依公告要求準備相關營運計劃等資料,依期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主辦機關應設立甄審委員會加以評選參與甄選的廠商,受甄選的民間機構家數並無如同政府採購法家數的限制,是以擇優評決方式加以評定,惟其過程應加以公開。經主管機關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日,按評定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管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

四、[b]傳統政府工程的內涵[/b]

BOT與傳統的政府工程方式迴異,傳統的政府工程是指由政府出錢,先行委託建築及機電技師完成意向規劃及工程細部設計,製作工程詳細預算書及招標圖說與文件,再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招標,選定承包商,而就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所有權及使用權是直接歸屬給政府。

五、[b]傳統政府工程的法源依據[/b]

傳統的政府工程於政府採購法公布前,主要是適用審計法、稽察條例及行政院各級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該等法令主要是防弊重於興利,實施結果未見真可防弊,反而造成政府效率低落,而公務員更趨保守,反見其害。

有鑒於此,政府乃於八十七年五月訂立政府採購法,期以精簡招標程序一改以往公開招標的遲而不決,無須拘泥三家合格廠商始得開標決標之漏規,保障公務員之專業獲得尊重,提升政府採購的效率。為杜絕不法情事涉入,而影響國家公共建設、公共利益及交易秩序,政府採購法特就圍標、綁標等行為明文規範及處罰。

六、[b]傳統政府工程的採購程序[/b]

傳統政府工程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原則上達到公告金額以上(即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的採購案即應辦理公開招標,否則可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於招標後,即會進行開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等程序。

七、[b]BOT與傳統政府工程之差異[/b]

BOT與傳統政府工程兩者立法考量點並不相同,雖然兩者都共同牽涉到國家公共建設之公共利益,但BOT主要在於鼓勵民間參與,所以必須有一定之誘因來吸引民間投資,因此必須亦兼顧到民間業者所追求之私益,故原則上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並不會適用在BOT上。

BOT與傳統政府工程的主要差異之一是在選商程序方面。傳統的政府工程投標應秘密為之,不得在開標前洩漏底價及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而BOT則無所謂洩密問題,因其是本於政府公告內容,由民間機構就投資條件自行評估是否參與競選,政府則以申請人提出的投資計劃與營運計劃,做出最優的評估,並無參與競選廠商最低家數的限制。故BOT除可解決政府興建公共建設財源困難外,亦是藉由政府的監督使民間興建的公共建設能夠健全而持續地運作,與政府採購法規範的傳統政府工程之精神實不相同。  文 / 陳麗雯律師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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