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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lon 2014-3-28 09:11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上結合的問題

[color=navy][b]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上結合的問題[/b]

洗錢案中之逃漏稅犯罪行為,在台灣內部只有匯出款項行為,單獨並不成立犯罪;在國外發生之選舉結餘款贈與子女之國外逃漏贈與稅行為,單獨而言在國外無法處罰的犯罪事實,依據我國法律也無法處罰;可是二個結合事實行為,就成立國內逃漏稅犯罪行為。

在法律上類似行為可稱之為「牽連事實」的構成,因為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涵攝,固然是就犯罪事實的全部綜合觀之,可是犯罪事實能不能分割?在舊法牽連犯的規定下當然可以分割,而其指的是犯罪構成事實的獨立構成犯罪而言,這與牽連或相關聯的事實是不同的。可是法律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的結合涵攝,究竟在構成要件事實上必須具有同一性,也就是犯罪構成要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結合犯罪事實的全部才算犯罪。

還是根據該法律規範的精神,只要符合把所有包括的不法事實都可以結合涵攝,就可以作為法律上處罰的依據?法律構成要件的獨立性與法律構成要件事實的獨立性,在刑法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嚴格的法律定義犯罪問題,後者則是指法律構成要件事實各自獨立的不法事實。前者可以獨立定義犯罪,後者則必須所有納入之構成要件之不法事實,其內涵均必須具有獨立之不法性,將所有之不法事實結合才能構成犯罪。否則無異是鼓勵司法將所有行為全部納入犯罪審查中,且可以任意將其合法性事實與不法性事實結合論處犯罪,而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的結果。而「不法性」在構成要件事實認定中,究竟要以法律規範定義的精神,或以社會民眾共同的評價,顯然在法律適用上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法律上對於涵攝事實的不法性,只是依賴司法人員個人對法律的評價,而以社會大眾的評價為不法性評價基礎,則是基於社會大眾對個別事件的道德觀感的不法程度或可處罰性來看。司法的正義如果依賴著人的觀感來決定違法與否?而不是就法律規定的本身適用的獨立性來看,那就會在裁判上失之偏頗,也永遠得不到人民的信心。

因為連司法都要求神問卜的時候,怎能求得法律的公正?我們期待的是社會的正義感與法律的價值觀真正的沒有落差,那麼法律才能真正存在,而不會發生縱容或以私害公的裁判,也才能符合人民對於法律的社會規範價值的真正期待。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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