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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lon 2014-3-25 01:33

休妻書

我國古代的離婚制度

我國古代社會是世俗社會,實行許可離婚的制度;同時,我國古代社會又是宗法社會,實行專權離婚和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爲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爲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爲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其內容,《大戴禮記·本命》所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爲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爲上不准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爲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裏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産。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産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爲是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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