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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zii 2014-3-17 11:37

「剝奪政治權利」,等同褫奪公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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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個月來,海峽對岸大陸的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全力,進行一場世紀大審判,這場審判不只是受到大陸千千萬萬人民的關注,連遠在海峽這邊的我們新聞媒體,也都對審判的過程作詳細報導。這原因無他,因為這場審判關係著大陸執政當局,有沒有澄清吏治,嚴厲「打虎」的決心?

這件撼動人心的重大案件,在司法審判來說,只是一名被告的單純刑事案件,為什麼會出現敲鑼打鼓,戒備森嚴的大場面?原來受審者是一位具有紅朝權貴背景的薄熙來,薄熙來的父親是中共開國元老之一,曾出任位高權重的「副總理」職位的薄一波,薄熙來蒙受父蔭自一九八四年步入政壇後就一帆風順,先後擔任過大陸東北地區的大連市長、遼寧省長及大連市委書記等地方黨政要職。二OO四年出任中央的商務部長、三年後改調重慶市委書記,任內倡導唱紅歌、打黑的政治活動而名噪一時。二O一二年先後爆發他妻子谷開來毒殺英國商人海伍德,以及所屬的重慶市警察局長王立軍叛逃到成都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的醜聞,為黨中央拔除黨職,經過黨紀調查後又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今年七月間遭到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罪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從此進入公開的審判程序。

據新聞報導:上月二十二日這案件宣判,薄熙來被訴的受賄罪部分: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貪污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濫用職權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案件宣判後法院方面並將判決內容透過「微博」對外公布,過程相當公開。這判決依據中共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算是確定判決,被告不服還可以上訴到「山東高級人民法院」,最後的結局,無法預料?

這裡不對薄案判決作任何評斷,只談談我們這裡多家平面媒體白紙黑字大幅報導薄熙來判處罪刑的新聞,這些新聞都直指薄獲判的最重刑罰,是「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與薄案原始判決所宣示的「刑」是有出入的,原因是薄熙來的案件,審理的大陸法院是依據一九八O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為「中共刑法」)來斷罪科刑,這法總則編第三章規定的刑罰種類中,並沒有「褫奪公權」這個刑名,只列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刑名。法院的判決中當然不會出現「褫奪公權」的刑名。正確地說,薄熙來是受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剝奪政治權利」在「中共刑法」中,是一種從刑的專有名詞,內容雖然類似我國刑法總則中的「褫奪公權」從刑的規定,但內容不是完全相同,將不同內容的刑名直接書寫成我刑法「褫奪公權」的刑名,個人覺得不是很恰當。為什麼會不恰當?這裡將二者異同之點,略作說明,以供讀者參考: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名,見諸於「中共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褫奪公權」在我國刑法中,也是一種從刑。依我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所褫奪的資格,只有二種:「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所褫奪的被告權利,不如「中共刑法」的「剝奪政治權利」那麼多!剝奪的權利範圍既有不同,二種刑名就不能混為一談。所以,被「剝奪政治權利」,不等同被褫奪公權。怎可隨便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名,用「褫奪公權」來取代。

「褫奪公權」與「剝奪政治權利」都是一種從刑,要隨著主刑一起判決。宣告禠奪的期限,分成無期褫奪與有期褫奪兩種:主刑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我刑法或者「中共刑法」,都規定要宣告「褫奪公權」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為受到這二種主刑宣告的人,公權也好,政治權利也好,在他們有生之日,都已不具任何意義,所以將這種權利予以終身剝奪,稱為無期褫奪或剝奪。至於有期的褫奪或剝奪,我刑法與「中共刑法」的規定並不相同。我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由此條文來看,有期褫奪公權,只要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問任何罪名,連過失犯都可以宣告。不過,過失犯的惡性不重,少有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案例。條文中所稱「依犯罪之性質」,通常是從被告鮮廉寡恥的行為,是否適任為人民服務的職務來觀察。案件有沒有宣告褫奪公權的必要,刑法授權審理的法官根據犯罪事實依職權來認定。

「中共刑法」對於有期「剝奪政治權利」的範圍,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凡是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都應該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都可以附加。分則的犯罪法條中如訂有獨立適用的規定,則可以單獨剝奪,這時的「剝奪政治權利」,由從刑成為主刑了!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依「中共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者,遇到所判處的主刑死刑或無期徒刑,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時候,「剝奪政治權利」也要跟著減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剝奪。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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