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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insu 2014-3-14 00:02

跟豬爭寵被甩,餵豬示愛,違反保護令罪?

[color=navy][b]跟豬爭寵被甩,餵豬示愛,違反保護令罪?[/b]

蘇姓男子不滿莊姓女友要分手,常朝她亂砸東西,收到保護令後反悔,每天寫情書、送巧克力、人蔘茶給女友,還偷偷餵飽莊女圈養在住處外的麝香豬「圓圓」,只求挽回這段感情。蘇某被基隆地院裁定不得接觸和騷擾莊女,要遠離莊女住處與上班地點至少100公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莊女豢養的圓圓離她住處不到100公尺,蘇某餵食麝香豬的行為已違反家暴令,但審酌蘇某接受調查時,已沒有再找莊女並獲她原諒,依職權處分不起訴。29歲莊女昨天說,她養了「圓圓」7年多,每天都固定餵「圓圓」2餐,順便整理豬舍,當初引起蘇某不滿,抱怨她陪「圓圓」的時間比他多,還曾放話「有一天我會殺掉圓圓」,22歲的蘇某昨天說:「我去餵圓圓,只是想讓莊女知道,我很照顧圓圓,想不到造成誤解」,蘇某說,他真的很喜歡莊女,只要對她好的,他一定會設法滿足她,莊女生病常流鼻血,他除了帶她就診,也會買補品給她補身子,如今他知道,無論再怎麼做,可能都無法挽回這段感情了。去年7月,蘇某透過友人結識大他7歲的莊女,2人同居時,蘇被控常因細故與莊女爭吵,生氣時除瘋狂朝莊女亂砸東西,還會限制她行動,去年12月,蘇某被基隆地院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裁定不得接觸和騷擾莊女,要遠離對方住處與上班地點至少100公尺。莊女說,蘇某收到保護令後,每天固定寫一封情書給她,有時還把巧克力、人蔘茶放在她的上班處或機車上,她原以為蘇某放幾天就不會再放,所以未報警,一直到她去餵「圓圓」時,發現原本食量很大的愛豬沒胃口,在豬舍外又發現刻有「一年後你的生日再約會」字句,才察覺蘇某跑來餵飽「圓圓」。

[color=blue]【[b]疑義[/b]】

按家庭暴力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法第2條第1款參照);而所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之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從而,本案報導「去年7月,蘇某透過友人結識大他7歲的莊女,2人同居時,蘇被控常因細故與莊女爭吵,生氣時除瘋狂朝莊女亂砸東西,還會限制她行動」若屬實,蘇某與莊女間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而蘇某「生氣時除瘋狂朝莊女亂砸東西,還會限制她行動」自屬對莊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當有家庭暴力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又家庭暴力法第14條第1項、第61條第4款也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等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法第14條第1項所為「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之裁定者,為家庭暴力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從而,本案報導「蘇某被基隆地院裁定不得接觸和騷擾莊女,要遠離莊女住處與上班地點至少100公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莊女豢養的圓圓離她住處不到100公尺」若屬實,蘇某餵食麝香豬的行為,確已違反家暴令,非不得家庭暴力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論處之。

惟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規定,案件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而且刑法第61條第1款也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除「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第272條第3項及第276條第1項之罪,不在此限」外,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請參【新聞疑義176】「情堪憫恕」,減刑?),認為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本案蘇某,所犯家庭暴力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非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第272條第3項及第276條第1項之罪,加上,情節輕微(蘇某收到保護令後,每天固定寫一封情書給她,有時還把巧克力、人蔘茶放在她的上班處或機車上,她原以為蘇某放幾天就不會再放,所以未報警,一直到她去餵「圓圓」時,發現原本食量很大的愛豬沒胃口,在豬舍外又發現刻有「一年後你的生日再約會」字句,才察覺蘇某跑來餵飽「圓圓」),苟亦屬顯可憫恕,自得以刑法第61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color]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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