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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kday 2010-5-25 00:20

偽裝行乞,涉詐欺

[size=16px][color=navy]最近一名婦人帶著年約四歲的女童在台北縣板橋市以家有變故為由行乞,里長好奇調查後發現根本沒那回事,透過社區監視器,甚至還發現該對母女是由一輛轎車接送,恐怕事情背後有集團在操作。這對母女坐在地上,不時拿著身上看板,向過往的民眾行乞,看板上寫著「丈夫重病亟待開刀,且要扶養五位子女,已沒錢吃飯」,許多民眾可憐她們,紛紛慷慨解囊。

或許有人真的是因為很可憐,需要他人幫助,不得不到街上乞討,可是有些人或許不是,就曾有民眾看到本來雙腳殘廢趴在街上乞討的人,竟然站起來走路離開現場,這說明了什麼?施捨給他的人,是不是有受騙的感覺,無疑的,這樣的行為就是詐欺。

不管該對母女檔背後是否有集團在控制,她們利用民眾的惻隱之心來行乞的行為,符合詐欺罪的「施用詐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使人陷於錯誤者,就是詐術。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詐欺罪的基本結構,分成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二部分;主觀要件包括:故意與不法意圖;客觀要件包括:施用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因錯誤而處分財產、處分財產者本人或第三人財產受損、詐騙者或第三人得到等額的利益。

在本案例中,詐騙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利用民眾看到母女如此可憐,就會施捨金錢幫助她們的人性弱點,所以故意載她們到街上行乞,而真的就有民眾誤以為這對母女處境很可憐,所以把錢施捨給這對母女,民眾因為該詐術而陷於錯誤,處分自己的財產,造成自身財產損失,詐騙者因而得到等額的利益,這樣的行為完全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如果是有集團在背後操控,恐怕就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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