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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ne 2014-2-21 00:39

導遊,怎可持刀逼人購物?

[color=navy][b]導遊,怎可持刀逼人購物?[/b]

    大陸國家通訊社的《新華社》在這個月上旬發出報導:今年的七月初,他們的記者在多家網站上看到一段網友貼出為時廿五秒的影片,影片好像是在一輛遊覽車上拍的,出現在鏡頭中是一名年輕的男子站在大巴士的通道上,面對著鏡頭前方的另一個人惡言謾罵。突然,這位罵人的男子從身上掏出一把匕首,情緒激動地咆哮著說:「我弄死你!」還要求對方下車。

    影片拍攝的時空背景與發生衝突原因,網路上沒有說清楚,經過《新華社》記者進一步的深入追查,才知道這影片是在一輛車牌為「京P12306號」遊覽車上拍的,車牌中間那個「京」字,代表的是大陸北京市登記的遊覽車,原來被罵的人是乘坐這輛遊覽車的遊客,惡形惡狀罵人又掏刀的人,是這車上的導遊,衝突發生的原因也不是雙方有什麼深仇大恨?車上的乘客都是參加七月三日「北京一日遊」的遊客。當日的遊程是北京近郊的八達嶺長城、明十三陵的景點。沿途停靠六個購物點,每到一個購物點,導遊都要求遊客下車購物,像烤鴨,水果脯等物品,到了中午十二時,遊客們口袋已經空空,沒有下車購物的興趣,所有消費的金額卻未達司機和導遊的目標,司機和導遊服務態度因而大打折扣,司機遲遲不想開車,遊客們為了自己權益要求司機開車,卻引來惡導遊的怒罵以及亮刀脅迫的霸道行為。

    這段影片在網站上曝光以後,除了引起眾多網友的關注外,最難堪的莫過於主管旅遊業務的北京市《旅遊委員會》,首善之區的北京竟然出現如此蠻橫霸道的惡質旅遊,嚴重影響北京市的觀光形象,該會馬上介入調查,初步瞭解這輛遊覽車並不是北京市正派旅遊業者所營運,並表示正作深入調查,一旦查明一定就會對為惡的業者依法嚴懲,以維護遊客的權益,並籲請到北京旅遊的遊客,要慎選正規經營的旅行社,千萬不可誤信各式各樣的旅遊廣告,避免高高興興出門,滿肚怨氣回家!

    這裡暫且不表海峽對岸的大陸官方努力改善旅遊品質的措施,先來聊聊這件醜事,若將場景換成在我們這邊演出,那些惡形惡狀的業者,在法律上該當負起那些責任?先來談談民事部分的問題:

    民眾有任何花錢消費的行為,幾乎都可以歸納為《民法》上的契約行為,消費者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業者,都要受到《民法》的規範。

    契約,在《民法》上是一種「債」的發生原因,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契約原則上是一種不要式的行為,除了那些標的龐大的商業行為,經過當事人約定,特別要用書面契約,或者依法律規定必須要用書面契約以外,通常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就成立了契約。遊覽車的業者不論是個人或者公司,開出「一日遊」的條件,包括旅遊的時間、景點與應繳付的費用,對外招攬遊客,遊客接受這些條件,繳清了費用前來參加,「一日遊」的旅遊契約便告成立。遊覽車的業者,中途不開車,或者脅迫遊客中途下車,都是違反旅遊契約的行為,另一方的契約當事人,就可以根據契約要求對方負起責任。所以司機或導遊有這些不當行為,引起車上遊客嗆聲,旅客方面的反映,也是合理合法行為。車上的導遊口出惡言,或令人難堪的「三字經」、亮出身上所帶的匕首聲言殺人或者趕人下車,都已涉及刑事行為,再就其涉案事實,分別說明如次:第一:在遊覽車上用沒有具體內容的穢言惡語罵人,侮辱他人的人格,遊覽車上遊客至少有二、三十人,屬於特定的多數人,在多數人面前用粗鄙言詞,辱罵嗆聲的特定人,被罵的特定人如果提出告訴,罵人的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要受到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的處罰。

    第二:匕首,是一種短刀,可以用於傷人或殺人的刀械,是《刑法》的特別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的刀械。行為人未經許可,單純持有匕首,就得依這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負起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出現,依這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位惡導遊是在遊覽車上亮出攜帶的匕首,遊覽車雖然不算是公共場所,或者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但惡導遊登上遊覽車之前,就將匕首帶在身上,一路行來經過大街小巷,這些道路都是人來人往的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所以光是亮刀的行為,就要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懲處。

    惡導遊在亮刀以後,並揚言「我弄死你!」實際上並沒有作出任何殺人的動作,只是一種《刑法》上被稱為「恐嚇」的行為,如果被恐嚇的人心中感覺到害怕,危害到安全,又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的恐嚇罪。而且,在亮刀以後還有一個動作,就是要求某一遊客下車,如果是利用手中的匕首要脅遊客下車,遊客是繳納費用才能乘車的「大爺」,在民事上是享有乘車權利的人。使用刀械脅迫有權利乘車的人,在刑事上再添一項罪名,那就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新聞報導沒有提到遊客在受到刀尖脅迫下了車,所以惡行只是停留在未遂階段,依這法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也得處罰,只是可以減輕他的刑罰而已。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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