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ne 2014-2-19 00:31
少年不學好,連累母親也要賠
[color=navy][b]少年不學好,連累母親也要賠[/b]
五年多以前,一位黃姓少年對外界吹噓自己是「留英碩士」、「電台總監」以及用「塔羅牌」算命的「專家」等等身分,加上一張「輪轉」的嘴,胡言亂語,游走在政商名流之間,因而名噪一時,連陳前總統都深信不疑,請他用「塔羅牌」替他算命解惑,更讓他多了免費為自己宣傳的機會。後來卻被人踼爆:黃姓少年當年只是一位能言善道,國中才畢業不久的小男生,其他一切都是「假」,此事喧騰一時,成為新聞話題人物。
黃姓少年的真面目為人戳破以後,說破嘴再也沒有人會相信他是所謂的「命理專家」,的確安份了一段期間。民國九十九年間,他又不甘寂寞,透過管道,取得在企業界頗有盛名的「頂新集團」魏姓少東的舊式身分證影本,並上網下載美國駕駛執照的樣式,偽造內容後,再在偽造的美國駕駛執照及魏姓少東舊身分證上貼上自己的照片,變身為「頂新集團」的魏姓少東,憑著這些偽造的身分證明文件,加上那口三寸不爛之舌,向信用卡公司申請核發無消費額度限制,俗稱為「黑卡」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公司的經辦人員對於「頂新集團」的名氣雖所熟知,但從未見過集團的少東的真面目,以為來者正是少東本尊,就不多作查證,二話不說即核發「黑卡」給他使用,黃姓少年憑藉冒領得來的「黑卡」,到處刷卡吃喝玩樂。隨後又嫌外出刷卡過於麻煩,又有被刷卡商店發覺持用偽卡的風險,竟然得寸進尺,向信用卡公司誑稱自己要經營公司,需要刷卡設備,信用卡公司以為「頂新集團」的少東要做生意,欣然配合,交給他刷卡機和空白的簽帳單。從此以後,足不出戶,躺在住處就可以刷卡,要用多少就刷多少,設想還真夠週到也夠「糗美」!
黃姓少年這種囂張的行徑,當然很快就會被信用卡公司發覺,可是在短短的時間內,已經被他盜刷一百多次得手,金額高達新臺幣六百二十九萬元。
受害的信用卡公司發覺整個過程都是騙局以後,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種胡作非為的行為,立即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目前刑事部分,黃姓少年已被法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名,以一罪一罰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民事損失追究賠償責任部分,信用卡公司還認為黃姓少年行為當時未滿十八歲,屬於未成年人,要黃姓少年與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母佼s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受理的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這案件的時候,黃姓少年在法庭還「嗆聲」說:舊式身分證不具有辨別身分的效力,發卡公司是一家具有規模的金融企業,對相關規定應該了解,竟然放任不具證明效力的證件提出申請,而且予以通過核發信用卡,所以法院應該免除他的賠償責任。這些自以為是說法,聽起來有點歪理,不過,那只能說信用卡公司的承辦人員,遇到大財團的「少東」光臨,只知道接財神卻疏忽了本身應仔細審核的職責,讓公司損失一大筆金錢,覺得汗顏而已。怎能說被騙的公司是活該倒霉,連賠償的要求都不能提出呢?所以,這些理不直,氣不壯的歪話,審理的法官站在公平的立場,是聽不進去的!
日前新聞報導:法院已對這件民事案件作出判決,要黃姓少年與他母親全數連帶賠償給信用卡公司。對於黃姓少年該賠這筆錢,看到新聞的人都會點頭稱是,騙人錢財當然要賠給人家;只是他的母親沒有分享到兒子騙來的半毛錢,卻要與兒子負起連帶賠錢的責任而感到不解。其實這問題是出在黃姓少年與母親是心連心的母子關係,以及黃姓少年的思維與所作所為,連成年人都自嘆不如。但是他作案當時的生理年齡卻沒有跟上,仍在未滿十八歲階段的緣故,這話怎說呢?
我國民法中,一個人的成年時期,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是「滿二十歲為成年」,凡不滿二十歲的人,都屬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又可分成三種:第一種是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稱為無行為能力人;第二種是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種是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教養子女既然是法律所規定的父母義務,身為父母的人就得將未成年子女教養成材。雖然無法讓每一位子女都能成龍成鳳,至少也得讓他們在社會上靠著自己的能力立穩腳步,更要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如果子女不聽管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並賦予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的權利。使父母恩威並用,教好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這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凡是未成年子女的一切行為,除了一些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身分上行為,不得代理以外,其他未成年子女對外行為與未成年子女 名下財產,父母都得代理或管理。
由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法律上有這許多權利與義務。如果未成年子女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情事,任由父母置身度外,不聞不問,也非情理之平!因此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黃姓少年能夠作出這些連金融專業人員都被騙得團團轉的行為,怎能說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呢?法院根據這些規定判決黃姓少年與他母親連帶賠償,身為母親的人,除了默默承受以外,只能怨嘆自己沒有把黃姓少年教好!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