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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l 2014-2-6 00:54

生活困頓挑戰公權力 漁民濫捕魩仔魚

[color=navy][b]生活困頓挑戰公權力 漁民濫捕魩仔魚[/b]

  台灣人愛吃的魩仔魚,營養豐富且味美,不過每年6到8月是魩仔魚禁捕期,但宜蘭縣頭城烏石漁港漁民無視禁令,連日出海作業,單日漁獲都超過上萬公斤,集體挑戰公權力。宜蘭縣府決定從今天起開單告發違反漁業法的漁民。 
  魩仔魚是指身體延長型且呈透明狀之各種魚類稚子魚,成長後稱之為鱙仔魚,而也是沿近海魚類的餌料生物,因長期捕撈後造成漁業資源失衡,近年來漁業署已逐年減少魩仔魚的容許上限總量或核准作業船數。在禁捕期間,陳姓漁民指出,由於生活困苦,若等到九月開放捕撈再出海,已進入東北季風季節天候會影響漁獲之故,為了顧肚子,就算被開單也無所謂。這兩天主要是要試網,抓到的就載回港區,昨天一個早上才捕獲約四百公斤而已,希望政府能變更禁捕期。
  頭城區漁會總幹事表示,上周區漁會召開的仔魚產銷班會議上,有漁民建議提早開放,調整禁捕時間,以免天候影響漁獲。漁民自一日起捕撈魩仔魚,應為部分漁船出海試網。
  縣府漁業課長表示, 縣府所屬的「護漁一號」巡護船,也向縣府通報,該課昨天已透過頭城、蘇澳區漁會,勸漁民不要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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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護沿海漁業資源,農委會三年前,已明令公告規定每年三至五月、九至十一月開放魩仔魚捕撈,作業船隻也不得在距海岸500公尺內水域作業,若違反者,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罰鍰。

  上述情形,漁民在這段期間出海捕魩仔魚行為,已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其次,按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漁民千萬不要輕易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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