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ol 2014-2-6 00:53
坐計程車被痛毆又被搶
[color=navy][b]坐計程車被痛毆又被搶[/b]
計程車司機李XX載女乘客陳XX,兩人為了走哪一條路比較快,引發口角爭執,李健忠竟然反手向該女客陳XX客揮了1拳,接著下車毆打她的頭腫,下車之後繼續打,並說:「若不給錢就要再打她」,後強索了1000元的「車資」,快速逃逸,雖然此案已判決,但他犯案不斷,法院另案處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以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判刑10個月有期徒刑。
至於這名司機李XX,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中,沒有規範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前,他都還能上路營業,法律的黑暗地帶,讓這顆不定時的犯罪加害人,在路上繼續流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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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XX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以及同法第305條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另被告係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而向陳XX恐嚇取財罪嫌等語,惟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罪,應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雖然其行為可能觸犯他項罪名,故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罪之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六六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對於李XX主觀上認定,有權向被害人索討該段路程所需車資,尚非不合與常情與理,惟可能因先前的傷害行為緊張,想快速離開犯罪現場,所以被告縱使有恐嚇之手段要脅告訴人交付車資,亦難認其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另外,對李XX以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為業,以服務乘客為宗旨,卻因行車路線與陳XX發生爭執,進揮拳痛毆,除造成告訴人身體受傷以及財產減損外,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相符,進而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以資懲儆應為無誤。[/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