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aul 2014-2-5 00:53
買到傾斜屋 賣家被判返還價差
[color=navy][b]買到傾斜屋 賣家被判返還價差[/b]
台北市一名游姓男子,民國九十三年底花了630萬買下文山區一棟公寓3樓,裝潢時發現房屋傾斜,找專業單位鑑定,發現屋子買貴了157萬,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原屋主不誠實,判退還游姓男子差價。
花了630萬,游先生買下一棟文山區三十年老公寓的三樓,搬新家的喜悅突然被潑了冷水,原因是工人在裝潢時發現房子居然是斜的,屋主不在家,樓下的住戶告訴我們,早習慣屋內地板往房子右後方傾斜,而且從一樓到頂樓通通都一樣。
不管是不是建商故意把房子蓋成這樣,游先生就是不能接受房子是個瑕疵品,儘管傾斜率只有1/180,房屋傾斜是事實,房價也因此降了二成。
游姓男子告上法院,法院判賣家詹先生得退還游姓買家157萬差價,這樣的結果,詹先生不服氣,決定再上訴。
不願意吃虧,游先生也堅持賣方退差價,這場買賣雙方的官司,恐怕還有得打。
[b]法律教室[/b]:
[color=blue]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
物之瑕疵擔保,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發生物之瑕疵時,買受人依法得以主張減少價金,本件新聞中,經過專業鑑定認定座落在文山區的三十年屋齡的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傾斜率是1/180,足以致系爭房屋的市價降二成,買受人游先生民國九十三年買受之時,已付清全部價金,對本件物之瑕疵主張減少價金,得依不當得利請出賣人詹先生返還之。[/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