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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ul 2014-2-5 00:53

男嬰不見了 保母判賠20萬

[color=navy][b]男嬰不見了 保母判賠20萬[/b]

  台北市一名年輕保母照顧的陳姓男嬰被人抱走,男嬰父母告她略誘並求償二百萬元。據了解,某年二月,男嬰由父母交給廿二歲林姓保母全天照顧,口頭約定每月一萬八千元;同年三月九日,林女告知男嬰被一名矮矮胖胖的女子抱走。這名男嬰去年被抱走時,僅八個月大,迄今下落不明。

  去年三月八日,一名女子自稱陳母友人,受託來帶走男嬰,對方叫得出男嬰名字且知悉陳母背景;她先找社工員未果,研判該女子應沒問題,於是將男嬰交給她帶走。男嬰父母堅稱沒有委託任何人抱走兒子。男嬰母親說懷疑林女將兒子賣掉,或照顧不周致死而私下將屍體掩埋,因而報警控告林女略誘。

  檢察官調查保母案發前後,都有通報社會局經查證屬實認為保母沒有疏失,而處分不起訴;男嬰父母另提民事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保母沒有盡到完整的查證義務,大意地將男嬰交給不知姓名女子,未盡保母責任,判決應各賠男嬰父母十萬元,共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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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據男嬰父母控訴保母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意謂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的方法,實施誘拐、違反被誘人之意思,使其離開原來生活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刑法上之誘拐罪,須有惡意之私圖,以不正之手段,將他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能構成。被告保母因案發前後,都有通報社會局,並無惡意之私圖與不正之手段,自不負略誘罪責。

  另,民事部份則成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與同法第五百四十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承審法院認受任人受有報酬者,其注意義務應較未受報酬為高,其注意義務顯有過失,判賠男嬰父與母各十萬元。[/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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