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 2014-1-28 00:54
簡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color=navy][b]簡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b]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於2001年1月30日通過了「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及「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兩項有關網域爭議之規則。處理辦法明訂註冊人在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註冊時,應告知註冊管理機構並確保其申請資料之真實性。一旦發生網域名稱與他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或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或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時,受損害人可向TWNIC所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爭議處理機構則組成專家小組,就註冊人係基於善意或惡意使用該網域名稱作成裁決。惡意行為之判定有下列幾點原則: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
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
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及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
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一旦經專家小組判斷為惡意搶註網域名稱並作出取消或移轉註冊人之網域名稱之決定時,應由爭議處理機構寄送註冊管理機構與當事人。註冊管理機構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決定之送達日起十二日內,若註冊人對網域名稱之取消或移轉之決定不服者,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訴訟證明文件,註冊管理機構則暫不執行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否則註冊管理機構應移送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但任一方當事人向註冊管理機構提出下列文件者,應依該文件內容執行:
一、經法院公證之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二、撤回訴訟之證明文件、法院之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