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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in 2014-1-26 01:27

複製客戶資料販賣光碟違法

[color=navy][b]複製客戶資料販賣光碟違法[/b]

  小王為某房屋仲介公司業務經理,惟今年工作表現不佳,年終獎金大大縮水;小王為了能讓自己過個好年,遂將手中上千筆客戶資料複製後燒成光碟,並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販售;由於價格公道、資料豐富,光碟內容品質堪稱上等,購買者眾,小王也因此獲利不少。

  小王的行為在民事上除了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外,一般公司在聘任員工之僱傭契約中大都也會約定不得洩漏公司營業秘密,故小王尚須負契約上之 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事上,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百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又依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二規定,小王將客戶資料等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洩漏者,尚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對於這種洩漏個人資料的行為也有嚴格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單純地洩漏公司資料刑責本已不輕,若在透過電腦等相關設備,更是罪加一等,所以可別為了一時貪念,而吃上了官司!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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