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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linchen 2010-5-13 00:42

東西借人太久,恐要不回!

[size=16px][color=navy]喬喬跟蓉蓉是很要好的朋友,買來的東西常常共同分享。有一天,蓉蓉到喬喬家,看到有一小尊水晶雕飾的人像,霎時就被他炫麗的雕工迷住了,於是向喬喬表示要借回家去好好觀賞,喬喬當然一口答應,結果這一借就是十五年。喬喬原本不以為意,但當他要向蓉蓉拿回該水晶雕飾時,蓉蓉卻推三阻四,要還不還的,喬喬憤而向蓉蓉提起刑事之侵占罪告訴及民事的請求返還所有物。

根據刑法第335條第一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這裡,蓉蓉若是有佔為己有的意思,是會構成侵占罪而需承擔刑責。
但是依照同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若其刑度是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權的時效為十年。所以,隔了十五年才提出告訴,在成罪的情況下,追訴權已經罹於時效,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蓉蓉即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在民事的部分,喬喬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的規定向蓉蓉請求返還該水晶雕飾。但是依照同法第125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在十五年之間喬喬都未向蓉蓉討回該物,請求權就會罹於消滅時效,蓉蓉可拒絕返還,只有等他主動要返還時,喬喬才可取回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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