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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ram 2014-1-19 00:25

網路偷情花田錯,男方被控性侵害

[color=navy][b]網路偷情花田錯,男方被控性侵害[/b]

  台北一位張姓男子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小他四歲的的江姓女子,兩人於過年期間相約見面約會,並在張姓男子家中發生超友誼關係,隨後江女將偷情事透露給友人,未料友人告知江女的男友,江女轉而指控是遭張某持刀性侵害,張姓男子大呼冤枉,被警方依防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女方指控男方持刀加以性侵害,一旦成罪,最高可處十年徒刑,男方為求自清,惟有提出證據推翻女方指控。故所「網路一夜情」,其實潛伏甚多危機,讀者諸君千萬不可隨意嘗試。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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