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ram 2014-1-19 00:22
網路偷兒虛擬世界無所遁形
[color=navy][b]網路偷兒虛擬世界無所遁形[/b]
報載國內最近發生與中國地區電腦駭客勾結,以「複製」方式在網際網路即時線上遊戲中,破解遊戲程式、複製遊戲錢幣及裝備等寶物,使該遊戲主機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而當機,造成該遊戲公司之重大損失,並將盜得之有價虛擬寶物在台灣販賣並抽取佣金的案件。
因網際網路日新月異,對人類社會及經濟活動、日常生活方式等,已造成重大改變,當然也包含對於犯罪型態的改變。民國92年06月25日,刑法新增對於電腦犯罪的保護,其規定在刑法第三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三五八條至刑法第三六三條)。
(一)刑法第三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五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六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六一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三六二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六三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案例發生與中國地區電腦駭客勾結,以「複製」方式在網際網路即時線上遊戲中,破解遊戲程式、複製遊戲錢幣及裝備等寶物,使該遊戲主機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而當機,造成該遊戲公司之重大損失部分,應構成刑法第三五八條、刑法第三五九條、刑法第三六0條等妨害電腦使用罪規定,及刑法第三二二條常業竊盜罪。將盜得之有價虛擬寶物在台灣販賣並抽取佣金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五0條常業贓物罪,所謂常業,亦即反覆實施同種社會目的之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