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ee 2014-1-15 00:56
網友約會強暴,小心觸法
[table][tr][td][color=navy][b]網友約會強暴,小心觸法[/b]
警方發現近來有未成年少女家長疑似將女兒當「搖錢樹」,如發現女兒與人發生性關係,就控告對方,再私下和解。警方呼籲男性不要與未滿十八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小心會被家長告上法院,不要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刑法為保護幼年男女因心智尚未成熟,在不能完全作出理性判斷之情形下性自主之權益遭受侵害,設有特別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為未遂犯罰之。」又本條原則上為公訴罪,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本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又如果涉及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尚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依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color][/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