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ee 2014-1-15 00:56
報復分手女友,網路散播猥褻照
[color=navy][b]報復分手女友,網路散播猥褻照[/b]
高雄一名大學生因為不滿被女友甩了,居然利用自己所學專長將分手女友照片和不堪入目的猥褻照片合成,在網路電子郵件上到處散布,成為色情照片女主角,讓被害人吃不下睡不好。還惡劣得將前女友電話散布,讓她變成援交的女主角,騷擾電話一通一通接不完。這名大學生為了掩人耳目特地申請郵件新帳號,再到外縣市網咖轉寄,自以為天衣無縫的犯案技巧,哪知道警察還是找上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物品、聲音、影像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名譽知識當處分。」
本案中男子將前女友照片移花接木後,置於網路上讓不特定的多數網友觀賞,由於照片內容猥褻不堪,足以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本條中的公然陳列,係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而「猥褻」就較難定義了,根據高等法院刑事裁判之解釋,「猥褻」一詞為抽象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本案中的色情照片即屬猥褻物品。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處罰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大眾而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人。
照片中的女子因為照片和電話被貼在網路上,因此受了許多騷擾,睡不好也吃不好,雖然他並沒有財產的損害,不過他的精神已經遭受到很大的打擊,名譽也受到損害,此時女子可以向男子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被害女子亦可向該男子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雖然將女友的合成照貼在網路上,可以逞一時之快,但是後果卻是這名大學生卻可能害自己吃上妨害風化兩年以下的官司,相信他現在也悔不當初吧。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