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cc 2014-1-11 00:28
電子文件的發文時間如何認定?
[color=navy][b]電子文件的發文時間如何認定?[/b]
時間的認定往往涉及法律行為之效力問題,例如,撤回要約之通知是否在要約之通知到達之前到達,或參加國家考試之報名表是否於規定期限以前送達受理報名機關等。於網路世界中,電子通信及交易行為之收文及發文時間,於電子通信及交易行為之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判斷亦至為重要。我國電子簽章法第七條特別針對電子文件之收文及發文時間訂定規定,提供判斷電子通信及交易行為收發文時間之依據。
我國電子簽章法第七條第一項就電子文件之發文時間規定:「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亦即,除當事人就收發文時間之認定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就收發文時間之認定另有公告者外,原則上係以電子文件進入發文者所「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之時間為電子文件之發文時間。所謂「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一般而言,指的是發文者無法直接對所要寄送之電子文件或其他附加訊息再為變更之資訊系統,倘若發文者可於個人電腦或郵件伺服器中自行設定或變更其所寄送電子郵件上所附加之發文時間,則該個人電腦或郵件伺服器便不得稱之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如同傳統行為將信件投入郵筒後,視為郵件已進入無法控制之系統,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該郵件已寄出,同樣的,電子郵件之發文者將其送至其「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則該電子郵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之系統之際,即被視為該電子郵件之發文時間。當然,司法實務上,電子文件是否已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係屬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法院依具體情形認定之。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