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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c 2014-1-9 00:40

姐妹花被性侵害

[color=navy][b]姐妹花被性侵害[/b]

  一對經常在家上網聊天的賴姓國中生姊妹,妹妹認識一位林姓某大學生並發生性關係後,回家向姊姊「炫耀」,姊姊心動後用假冒的方式向,將林姓大學生約出,也發生性關係,家長獲悉自己的兩個女兒都遭到性侵,立即報警,檢方將林姓大學生起訴。
  據調查,廿歲的林姓大學生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兩位女童,透過網路交往一年多後,隔年底左右約她到萬華的住處,發生過兩次性關係。姊妹聊天時,妹妹極力稱讚林姓網友相當風趣又溫柔,並提到發生關係過程,姐姐聽了相當心動。
  次年一月,姐姐運用妹妹聊天室的帳號上網,假冒妹妹約林姓大學生外出見面,林姓大學生見面後發現來的是姊姊,但仍與她交往,並在三到四月間,三次約姐姐到板橋市租屋處發生關係。
  檢察官偵查此案時,原本不知兩個被害人是親姊妹,是從被害人住所地為相同的情形才知道的,但是這對姊妹對於擁有同一個男友,卻表現出沒關係的感覺。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依我們一般民眾對於性方面的法律認知,總是以為只要雙方你情我願,即使雙方是合意性交,即可發生超友誼之關係,但卻不知已觸犯相關法律等規定。故於發生性關係之前,應考慮當事人是否已滿14、16歲,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上述案例,林姓大學生與未滿13歲的妹妹發生性關係,應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之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因姐姐對於該名大學生亦產生好感,於是借用妹妹聊天室之帳號,與他見面後交往,產生情愫發生性關係,亦可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之規定論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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