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cc 2014-1-9 00:40
不養爹娘 到手的土地被討回
[color=navy][b]不養爹娘 到手的土地被討回[/b]
嘉義縣一名年逾八旬的方姓老先生,把近千萬元的土地贈與三個兒子,條件是奉養兩老,但三個兒子卻在土地到手後對雙親不聞不問;老先生打官司討回土地,桃園地院日前判決三個兒子應返還土地。
方姓老先生自認年事已高,需要兒子照顧,也想在生前把財產事先分配,因此兩年前找來三個兒子,要求兒子奉養他和老伴。兒子們答應後,他把名下近千萬元的兩塊土地過戶分給他們。
方姓老人向法院指出,三個兒子獲贈土地之初,還能奉行孝道,但不到半年,就對他和妻子開始不理不睬;去年七月起大兒子和二兒子為了避開他,搬到桃園縣居住,根本不理他,棄他和老伴不顧。小兒子雖住在嘉義,對他和妻子也是不聞不問,還嫌和他們生活麻煩。
今年五月間,他以三個兒子未盡孝道和不負扶養義務為由,向桃園地院訴請撤銷贈與,要討回分出去的土地。 桃園地院審理時,方老先生的大兒子和二兒子都表示工作能力低,收入不豐,家裡經濟自顧不暇,甚至還得向朋友借錢度日,無法拿生活費回家盡孝,獲贈的土地也難變賣,根本無力照顧雙親;小兒子則從未出庭說明。
法官認定方老先生贈與時附帶條件是三個兒子輪流扶養,但三個兒子未盡奉養雙親的義務,符合撤銷贈與的法定理由。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民法所謂贈與,是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答應接受,是屬於債權契約。雖說贈與是無償債權契約,但在當事人約定下,仍得以附條件之方式為之,即民法第四百十二條之附負擔贈與,當贈與人已經給付財產,而受贈人不履行雙方所約定的「負擔」時,則贈與人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該負擔,亦可以將此贈與行為撤銷。例如學校贈與學生出國留學三年,約定學成歸國後要在學校服務三年,在校服務三年即屬負擔,是學生歸國後應履行之義務。
新聞中的方老先生贈與三個兒子價值近千萬元的不動產,條件是三個兒子要負擔扶養方老先生與老伴,但三個兒子並沒有履行這個義務,方老先生本可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撤銷此贈與行為。
依第四百十六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扶養義務,這是當然的道理,民法亦定有明文,本例中,方家三兄弟不管有沒有受有父親的贈與,本該盡為人子女應該之扶養義務,現在三兄弟受有父親的贈與,更應善盡孝道,怎知世風日下,三兄弟沒有履行扶養義務,反倒遠走他鄉,對父母不理不睬,縱然么兒未遠走他鄉,亦未盡扶養義務,如今方老先生要撤銷贈與,自屬當為。[/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