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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smart 2014-1-5 01:12

「醉」不上道 安眠藥也不上道

[color=navy][b]「醉」不上道 安眠藥也不上道[/b]

  一名男子夜間服用安眠藥後開車上路,半路藥效發作,導致神智不清,先是撞到停在路邊的自小客車,接著又再撞上停在路邊的小貨車,前後連續三部車因而被撞,車主們早上報警,警方依循路邊監視器過濾可疑車輛,終於在十日後找到肇事車主。
  警方通知肇事車主到案說明後,並比對跡證才讓該名男子坦承因當日晚間服用安眠藥導致精神不佳才會肇事。
  此次肇事因發生在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幸無人員傷亡,僅是三輛車遭撞損,全案目前也由警方偵辦中。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屬公共危險罪範疇,本罪的行為乃在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狀下,仍為駕駛之交通危險行為,依該條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酒後駕車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最常被運用的情況,因此又有人稱該條為「醉態駕駛罪」,但事實上,由於動力交通工具一旦起動行駛,本身即具有公共危險性,駕駛人若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陷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為駕駛,即具有高度公共危險性,因此將此等行為予以犯罪化,以防堵此種高度危險的社會行為。

  行為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及其他相類之物,必須服用至何份量,才算是不能安全駕駛,自與所服用之種類與藥量、酒精之含量,以及服用者之體質有關,所以並非服用達某特定的量就會符合這種類型的犯罪。新聞中肇事男子,坦承因當日晚間服用安眠藥導致精神不佳才會肇事,已經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條文。[/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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