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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smart 2014-1-5 01:11

一碗粥 一巴掌 老闆罰三千

[color=navy][b]一碗粥 一巴掌 老闆罰三千[/b]

  據報導,一位留德楊姓女碩士在某粥店叫了一碗粥,吃了大半碗粥才向老闆抱怨煮錯粥,頻說吃海鮮會過敏,雙方一言不合起衝突楊女不慎跌倒受傷,倒楣的老闆因此遭法院判罰三千元。
  去年九月底,楊姓女子來到車站附近的粥店裡用餐,但楊女僅向老板表示「煮碗粥」後,逕自入內坐定看書,也沒理會老闆詢問點餐內容。老闆說,楊女也沒有言明粥品內容,因此他就煮了一碗招牌海鮮粥。楊女吃了大半才向老闆抱怨:「你不知道我不吃海鮮嗎?你們這樣是欺騙顧客。」還在踢翻店內椅子後,嗆聲:「我連翻桌子都敢!」此舉,也讓老闆火冒三丈脫口罵出三字經並動手揮打女碩士的臉部。這名留德女碩士也因穿著高跟鞋而意外跌倒受傷,並據此提出傷害、公然侮辱告訴。
  地院簡易庭審結,傷害部分判處粥店老闆拘役廿天;公然侮辱判處罰金二千元。粥店老闆不服提起上訴,地院刑事庭昨日審結全案,依公然侮辱判處罰金三千元,傷害部份駁回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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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在發生事情之初,接受楊女點餐時老闆是顯無過失的,反觀、楊女對煮錯粥品一事,繼而對店內的指控明顯理虧。最後老闆吃上官司之因,在於老闆動手打人,恐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本罪之成立,以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為要件。客觀上,動手揮打楊女臉部因意外而跌倒,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動手揮打楊女臉部,且因穿著高跟鞋而意外跌倒受傷,對此是否有預見?楊女因穿高跟鞋而跌倒,老闆應無可預見此一因果關係可能性,故老闆行為不構成普通傷害罪。

  另,當眾侮辱楊女碩士,本罪之成立以公然侮辱他人為要件。實務上認為,侮辱是指以抽象之言詞與行動表示輕蔑或予人難堪,並未指明具體事實之謾罵,故老闆罵出三字經侮辱楊女之行為,可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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