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smart 2014-1-5 01:10
廣告不實 消費者不必吃悶虧
[color=navy][b]廣告不實 消費者不必吃悶虧[/b]
「我被廣告騙了!」這種感覺,很多人都不陌生,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表示,「商人促銷手法已經誇大到欺騙的地步」,有業者的減肥廣告是「先找瘦子拍照,等她吃胖後再拍一張,再調換順序,就變成減肥前、減肥後。」
他說,豐胸廣告展示同一人罩杯升級的照片,往往是電腦修圖結果;汽車產品常利用攝影技巧「把車子拉長」,讓消費者有車子很大錯覺;房地產廣告更常以「公園就在旁邊」等字眼,意圖誤導消費者。
「業者不會解釋『幾分鐘到敦南商圈』是上班時間、還是半夜?用多少時速飆車才可能?」黃怡騰說,還有各種房屋「電腦示意圖」、「合成想像圖」,「說穿了就是假的」。
至於食品,業者常以藥品形式包裝,試圖讓消費者以為有療效,「食品弄得像健康食品、健康食品弄得像藥品」,一步步誘使消費者上鉤。
此次爭議的車商廣告,消保官陳星宏形容,「不就跟特價傳單一樣嗎?」在真實總價上打個「X」,旁邊再標廿五萬元,他看了廣告,也覺得消費者「誤會有理」。這些爭議很多,他認為此判決可讓業者對廣告處理,態度更嚴謹。
消費者遇廣告不實,該怎麼辦?黃怡騰說,情節較重的,消費者可告業者詐欺;較輕微的,可撤銷買賣關係,再不然就是「讓業者負擔廣告真實義務」,要求業者履行廣告內容,「讓消費者美夢成真」。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提到: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此則為法令明文規定業者負擔廣告真實義務的條例之一。
關於企業經營者的廣告責任,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的真實,如果有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條規定,或違反的情結重大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報請相關主管單位,令企業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這是企業經營者應負的行政責任。
在雙方資訊不對稱及企業者掌握有該相關資訊之情形下,更應將該情告知消費者,在民事責任上,消費者因不實廣告而受有損害時,學理上多認為企業者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一旦廣告有不實,就本於廣告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應屬意思表示有瑕疵,買賣因不實的廣告成立,民法上有第九十二條適用,且因買賣所生的損害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一方,出賣人對買受人亦負損害賠償責任。[/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