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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man 2013-12-25 00:17

為傳宗接代 父親性侵女兒逼生子

[color=navy][b]為傳宗接代 父親性侵女兒逼生子[/b]

  一名近四十一歲的侯姓男子,因太太生下一名女兒後一直無法再懷孕,為傳宗接代,竟涉嫌多次對就讀國中的獨生女性侵,得知女兒懷了男嬰,還逼著把孩子生下來當兒子。
  少女本月初產下一名正常男嬰。社會局表示,少女不願意為這傷痛留下記憶,同意將男嬰送養,但她的母親等不同意,指女兒生下來的嬰兒是承襲香火的骨肉,不能送養。社會局則強調,代辦送養是依法行事,少女家人無權干預。
  警方依違反性自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訊後聲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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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報導,雖未明示侯女被親生父親性侵時,是否處於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至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下,使侯姓男子對女兒性侵得逞,依具體實際情況推論,得知侯女可能處於父親利用母親不在家之際,礙於父親強迫、權勢之故,無法抗拒之情形,終至被父親性侵得逞。

  有關血親性交之處罰,在吾國舊律中早有明文,且處罰極嚴,重禮教以維善良風俗之故。基於一般人倫理觀念,父女之間此等行為不被社會大眾所認同,倫理道德亦破壞殆盡,並有血統敗壞之優生學的顧慮,是倫常風俗之禁忌。

  侯姓男子之罪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有刑法第二十二七條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與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血親性交罪數罪,依行為時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故應構成刑法第二十二七條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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