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sphr 2013-12-20 00:22
羅馬天主教
基督教產生後不久,逐漸形成拉丁語系的西派和希臘語系的東派。西派以羅馬帝國的西都羅馬為中心,後世的天主教,即從西派的基礎上演進而成。在古代基督教中,東派素居主體地位,西派尚不佔優勢。基督教國教化以後,羅馬帝國的中心已東移。5世紀外族侵擾帝國西部期間,西羅馬帝國當局已無力支撐,羅馬主教和教會乃成為維持局面的實際力量。
410年西哥特人攻入羅馬,雖然帝國駐羅馬城的西帝名義上尚未被廢黜,但帝國西部已處於戰亂之中。駐君士坦丁堡的帝國東帝亦鞭長莫及,無法救援。在混亂局面中,羅馬主教利奧一世利用其影響,曾一度使羅馬免遭匈奴人的入侵,羅馬主教的威信因而提高,並使之得以居於意大利、北非、西班牙、高盧一帶拉丁語系教會的首位。加以羅馬教會相傳是由使徒彼得建立,利奧一世提出作為其繼承人的歷任羅馬主教應位居眾主教之首,享有特殊權力。是為羅馬主教首席權的嚆矢。
476年,最後一任被軍隊擁立的帝國西帝被廢黜,西羅馬帝國滅亡。5世紀末,法蘭克王國初興,國王克洛維於496年改宗羅馬公教,並利用公教會的影響與信奉基督教阿里烏派的東、西哥特諸王鬥爭,以擴展其勢力。公教會也從新王朝獲得大量土地和特權。6世紀末,格列高利一世身兼羅馬主教和羅馬行政長官,趁意大利受倫巴德人入侵處於混亂之際,利用教會對群眾的影響,造成政教合一的局面,被稱為「教皇制的真正奠基者」。8世紀加洛林王朝間,矮子丕平將從倫巴德人手中奪得的土地贈給教皇,即所謂754年和756年的「丕平獻土」。800年教皇利奧三世為查理曼舉行加冕禮,表示「君權神授」。9 世紀中葉教會利用《偽伊西多爾教令集》進一步提高教會權勢。10世紀教皇約翰十二世又為日耳曼皇帝奧托一世加冕。嗣後,羅馬公教會在歐洲西部、中部和北部各地都同中世紀封建國家政權緊密結合在一起;同時,教俗勢力之間的矛盾亦隨之而生。
羅馬主教和羅馬教會不但乘西羅馬帝國的垂危而確立在整個西派教會中的實際領導地位,同時還企圖在東西兩派各教會間,取得至少在名義上的首席地位。利奧一世早在自稱是「彼得的繼承人」時,已有此意圖。他於445年呈請西羅馬帝國皇帝瓦倫丁尼三世降旨,令各地教會和主教服從羅馬主教,此旨對東派教會並無實效。 451年東派勢力佔絕對優勢的卡爾西頓公會議所製法規第28條,規定君士坦丁堡的地位與羅馬相等。利奧一世對此提出抗議。嗣後數百年間,東西兩派間的神學論爭同權力爭奪相互交錯,矛盾日益尖銳。5世紀末,圍繞卡爾西頓公會議以來產生的諸多問題,竟釀成羅馬主教斐理克斯三世宣佈革除君士坦丁堡主教阿卡西烏出教。5~6世紀間,東、西兩派又發生「和子句糾紛」。爭論一直延續到9世紀中期,範圍遠遠超出文字之爭。863和867年,更發生了羅馬主教尼古拉一世和君士坦丁堡宗主教佛提烏相互革除對方教籍的嚴重局面。1054年,東西兩派終於正式分裂。東派自稱正教,西派自稱公教。天主教會及其教皇制,作為獨特的單一教會和體制,至此乃正式確立。
自9世紀中葉,教會統治階層日益腐化,經濟上橫徵暴斂,欺詐盤剝;許多教皇軟弱無能,威信急劇下降。10世紀出現的克呂尼改革運動,企圖從整飭修院制度著手,重振教廷威信。後來,在克呂尼修會中有些貴族出身的修士,成為教皇,與世俗王權反覆鬥爭較量。最突出的是格列高利七世與德皇亨利四世間的主教敘任權之爭。12世紀教皇亞歷山大三世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紅鬍子」腓特烈一世鬥爭獲勝,並在第三次拉特蘭會議上制訂了教皇選舉法。13世紀初,教皇英諾森三世與德皇鄂圖、腓力、英王約翰不斷爭權奪利並取得勝利,教皇威勢臻於鼎盛。及至14世紀教皇卜尼法斯八世與法王腓力四世鬥爭失敗後,教廷勢力急劇衰落。隨著教廷遷至阿維尼翁,以及1378~1417年間的天主教會大分裂,教皇威信乃降至最低點。
1~15世紀幾次重大歷史事件:
①1095~1291年間,教皇和一些西歐封建君主在保衛基督教的口號下,發動了 8次十字軍東征;
②13世紀,修院制度又有新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托缽僧團的修會組織,其中以多明我會和方濟各會影響為最大。它們標榜安貧、馴服,安撫教徒群眾,維護教皇威信。多明我會在維護教皇制、組織異端裁判所等方面,作用尤為重要;
③教會在歐洲興辦一些大學,並出現了一批經院哲學家和神學家,其中多為方濟各會和多明我會修士。他們以大學為中心,用古希臘哲學,特別是亞里斯多德學說來論證基督教教義,建立天主教的神學體系。如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大全》,至今仍然是天主教神學的重要依據;
④開始進行教會法規的編纂工作。
16世紀上半葉的宗教改革運動,造成基督教歷史上的第二次大分裂。新教三大主流教派路德宗、歸正宗和安立甘宗從天主教分出,結束了天主教在西歐一統天下的局面。各教派為劃分勢力範圍,與各種政治勢力相結合,展開了一系列宗教和政治矛盾相交織的鬥爭。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提出「教隨國立」原則,路德宗在德意志取得合法地位。此後又經過三十年戰爭1618~1648),簽訂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路德宗和歸正宗在西歐各國的合法地位得到確認。天主教的勢力範圍大致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國大部、意大利、愛爾蘭以及德意志與瑞士的一部分,同時,隨著西班牙、葡萄牙等國的殖民主義擴張,天主教向美洲和東方傳播。
16世紀中葉,教廷為對抗宗教改革運動,維護自身的統一和權威,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史稱反宗教改革。這一運動以1545年由保羅三世召開的特蘭托公會議為中心。會議通過一系列決議,如宣佈新教為異端,規定天主教會的信條為正確無誤,堅持教皇為教會唯一最高元首;同時對教會內部進行整飭和改革。1540年成立的耶穌會,對維護教皇權威、反對宗教改革及天主教自身的發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17世紀中葉,法王路易十四厲行君權專制,強調法國的教俗權力獨立,不受教皇管轄。他支持教會內親法國的高盧派,反對主張教皇至上的越山派,對企圖復活奧古斯丁主義的詹森派則進行迫害。天主教在法國出現嚴重分裂。1773年在法國的耶穌會被解散,教會內部的矛盾和分化日益明顯,上層教士如主教和修院院長等屬於第二等級;基層教士如教區神父等與城市平民、農民同屬第三等級。在1789年革命中,許多下層教士站到革命一邊。革命使天主教受到嚴重打擊,雅各賓派專政時,法國的教會幾乎完全被禁絕。1801年拿破侖執政,與教皇庇護七世訂立協定,天主教在法國的地位得以恢復,但仍處於法國政府治下。1804年教皇為拿破侖稱帝加冕。1809年教皇國領土被併入法國版圖,教皇被囚於法國境內。拿破侖政權失敗後,在法國出現所謂「天主教復興」。1814年法國耶穌會恢復,越山派再度得勢。
教皇庇護九世在位(1846~1878)時,教廷勢力復盛,但思想更趨保守。1864年頒布《謬誤要略》80條,反對學術、社會、政治等方面的各種進步思潮。1869年召開了第一次梵蒂岡公會議,重申教皇具有至高無上權威,其有關信仰和倫理的言論「永無謬誤」。在此後近一個世紀內,這次會議的決議成為全世界天主教徒的信仰和行為的準繩。19世紀末至20世紀上半葉,天主教內曾出現「現代主義」,企圖將當代哲學和科學與天主教的傳統教義相協調,但遭到教廷嚴厲壓制。
20世紀60年代,由於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的召開,改變了以往保守的傳統,採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強調「跟上時代」,並開始和天主教以外的基督教各派乃至其他宗教「對話」等。至此,天主教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天主教會在組織體制上十分重視教階制。天主教會認為,只有信徒而無教階制便不成為教會;反之,在新建立的教會中,如果只有教士而尚無普通信徒,只要教士直屬於教階體制,就已是教會的支系。天主教會的教階制基本分作神職教階和治權教階兩類,教階中又分有品級。神職教階,或稱「按品級言的教階」,基本由主教、司鐸、助祭構成,屬「神所立的品級」。就傳統的「七品神職」來說,司鐸(與主教同)屬最高的七品,助祭為六品。加上副助祭(屬五品),合稱大品。再下的一品至四品,即司門、誦讀、驅魔、侍從,則合稱小品(中世紀時設立,現僅殘留形式而無實職)。七品中的一至五品不屬「神所立的品級」,只屬「教會立的品級」。治權教階,或稱「按權力言的教階」,是根據教會治理和統轄權,以及某些特定分工而形成的級次。就神職來說,幾種不同級次者皆同為主教。在治權教階中則有分別,位居最高者為教皇,下有宗主教(除有些東儀天主教會保有自治宗主教外,拉丁系天主教會的宗主教常由教皇兼任),牧首主教、省區大主教、都主教、大主教、教區主教,以及由教皇特委的教廷重要成員樞機主教(樞機內部原亦分作樞機主教、樞機神父、樞機輔祭各級,近世以來,實際上已皆由主教擔任)。
天主教認為除教皇以外,公會議也具有至高權威。按教會法規定,公會議應由教皇召開和主持,參加者基本為世界各地區的主教(並非代表信徒),一些重要修會和修院的負責人以及著名神學家、教會法專家也常被邀請參加。自教皇約翰二十三世與保羅六世相繼於1962~1965年召開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以來,代表面有所擴大。其決議須經教皇批准方為有效。天主教會將古代基督教會所舉行的 7次由羅馬皇帝在東部地區召開和主持的公會議計算在內,認為迄今已召開21次公會議。事實上,前7次公會議素被正教和新教共同承認,只有從天主教所稱第9次公會議(1123年第1次拉特蘭會議)至第21次公會議(1962~1965年第二次梵蒂岡會議)是由教皇召開的天主教公會議。
20世紀之前,天主教會尚無統一、公認的成文教會法規,但經歷代積累,存有不少具有法令性質的文獻如教令集、法規集之類的卷宗,可用作教會組織、行政、教徒信仰、紀律及倫理的依據,並具有教會法性質的約束力。12世紀以前,教會法一般只包括一些教皇通諭、公會議決議等及其他零散文件。第一部較完整的教會法令集是12世紀中葉隱修士格拉蒂安彙編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原稱《教會法規歧義彙編》),乃作者為澄清有關教會法的分歧意見而彙編的個人研究性資料,主要內容為歷代教皇對各地主教為處理各項具體案件所寫請示匯報書信的批復;雖具權威性參考價值,但並非正式法典。後400年間,類似的彙編工作持續不斷。16世紀特蘭托公會議後,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頒布篇幅浩繁的《教會法大全》。1917年羅馬教廷又修訂成較為精簡的《天主教會法典》,共5卷,2414條,1918年開始生效,是為天主教會的第一部較單一化的成文法規總匯;但只在拉丁系天主教會中通行,各東儀天主教會仍不受其約束。1983年,根據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的決定,頒布了更為精簡的新《天主教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