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sphr 2013-12-19 00:19
非法或以不當方法取得之自白,其效力為何?
[b]非法或以不當方法取得之自白,其效力為何? [/b]
按[color=blue]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color]換言之,偵查機關對被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之供述,因被告不具陳述與否之任意性,已侵害被告之基本權利,故以非法或不當方法取供所得之陳述,縱始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法院應排除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
來源:聯晟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