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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2013-12-17 00:40

偷情戲朋友妻 壯漢被抓猴嚇死

[color=navy][b]偷情戲朋友妻 壯漢被抓猴嚇死[/b]

  ○姓男子與朋友的妻子x姓女子偷情,兩人回到同居處,被x女的丈夫*姓男子撞見,*姓男子發現妻子偷情的對象竟然是他的朋友○姓男子,當場發飆,向兩人大吼,一怒之下相互拉扯,*姓男子拉著妻子x女就走,留下驚嚇過度、蹲在地上的○姓男子。當場嚇得臉色發青,後來,大樓管理員發現○姓男子久蹲不起,上前探視才發現○姓男子倒地抽搐,經送醫不治;○妻聞訊趕到,不相信每天回家睡覺的丈夫會搞外遇,既悲傷又氣憤。死者經醫師診斷是「腦幹出血」,地檢署檢察官昨天偕法醫相驗,死者沒有外傷,將於周五解剖,釐清死因。
  當地派出所據報,找到已回家的*姓夫妻,他們對○姓男子的死亡也很驚訝。*姓男子說他有用三字經大聲罵○姓男子,當時○某嚇得臉色「青筍筍」,後來蹲在地上,他沒發現有何異狀,拉著妻子就走,他沒有打對方。檢察官初步相驗,死者沒有外傷,為進一步釐清死因,將於周五解剖。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上述案例,○姓男子與x女各自擁有婚姻關係,經過x女的丈夫*姓男子跟監終致揭穿兩人之姦情。,○姓男子與x女恐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又依據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前項規定:「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據此,前述雙方之配偶可得對通姦之男女提出通姦告訴乃論之罪。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項但書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亦謂通姦告訴乃論之罪,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一但提出告訴之後,告訴人可依此法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屬例外之規定。基於立法者之本意,為維護家庭幸福美滿和諧之意旨,特此給予提出告訴之人對自己配偶予於寬恕之機會,免於因提出告訴後,造成雙方家庭破碎,有違立法者之本意。

  本案例,○姓男子因通姦事被發現而造成死亡之結果,恐當事人所無法預料。此事件待檢察官由法醫提出解剖報告書,藉此釐清造成○姓男子死亡結果之因素。[/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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