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zmoz 2010-4-27 00:26
員工賣牛抵欠薪,不起訴!?
[size=16px][color=navy]報載南部某家食品公司,原負責人李先生發生財務問題,將公司出股份出售給莊先生,但公司沒有支付員工王先生等人薪水,及償還劉先生等人債務,王先生等人竟自行出售牧場六頭牛,所得三十萬元抵作薪水,莊先生知情後告王先生等人竊盜,檢察官偵查終結,被告等六人都不起訴處分。
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成立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成立竊占罪;另外還有加重竊盜罪及常業竊盜罪二種類型。竊盜罪之客觀要件必須是竊取他人之物,排除他人對該物的持有,移歸自己事實支配狀態;主觀要件必須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足當之。
本案檢察官認為,竊盜案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無此不法意圖,無從論罪,實令人非議,難道將來債權人都可以跑進債務人家裡搬東西拿去變賣嗎?原則上,法律禁止人民以私力加以救濟,任何衝突也應該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來解決,公司員工逕行變賣牛隻抵薪資,應屬違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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