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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lome 2013-12-8 00:55

貸與人要求借款人還錢 有無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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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查消費借貸契約並無短期時效之規定,故應依上揭規定,其返還借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惟關於利息部份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故以期計算之利息,其每期利息自可請求之時起算,超過五年未請求時,借用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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