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lome 2013-12-8 00:55
股東於退股後 對於先前保證之公司借款債務應否負責?
[color=navy][b]股東於退股後 對於先前保證之公司借款債務應否負責?[/b]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為實務上常見,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任保證人之股東即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不因嗣後退股而受影響。惟擔任保證人之股東退股後,如不願繼續承擔保證債務,應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改由第三人任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免除其責任,方可完全免除保證責任。
蓋退股為該股東與公司之法律關係,保證為該股東與銀行之法律關係,二者獨立存在,並不因股東退夥即當然可免除保證責任。因此,退股股東不欲承擔保證責任時,務必依前述說明辦理。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