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ny 2013-12-6 11:57
元朝科舉中的民族歧視政策
公元1271年由蒙古貴族建立的封建政權。蒙古統治者實行的科舉制度帶有明顯的民族歧視色彩。當時把全國劃分為四等人:一是蒙古人;二是色目人,其中包括西夏、回回等西北各少數民族;三是漢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來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四是南人,指長江以南的漢人和西南各少數民族。
蒙古統治者對漢人和南人很不信任,也很少任用他們做官。國家的重要官職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的上層分子擔任,因此科舉考試對於他們來說是可有可無的。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初年,一些漢人官員不斷建議實行科舉取士,但是朝廷總是議而不決。
直到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方才正式實行科舉取士,這時距離元朝建立已經四十餘年了。元朝統治者最終實行科舉取士,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籠絡漢族中小地主和知識分子,從而鞏固蒙古貴族的統治。元朝的科舉考試,每三年舉行一次,分為鄉試(行省考試)、會試(禮部考試)、御試(殿試)三級。
各級考試時,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與漢人、南人分開考。在鄉試、會試時,蒙古人和色目人只考兩場,而漢人和南人則須考三場。御試時,雖然四種人都考試策問一道,但是前兩種人僅限五百字以上,而漢人和南人必須在千字以上。在考試內容上,蒙古人、色目人的題目比較容易,漢人、南人的題目比較難。蒙古人以右為上。發榜時,蒙古人、色目人列為一榜,稱「右榜」,漢人、南人另列一榜,稱為「左榜」。如果蒙古人、色目人願意參加漢人、南人的考試,取中後授予的官職可以提高一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蒙古統治者在科舉制度中推行的是民族歧視政策
不過,元朝的最高統治者規定,科舉考試的試題都出自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並且要求考生答題時也必須以程朱理學的觀點和封建說教作為指導思想。這一點恰恰說明,作為封建統治階級,無論是哪個民族掌權,本質都是共同的,他們一方面通過法律、軍隊等國家機器對廣大人民進行壓迫和剝削,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儒家宣揚的封建禮教來毒害和控制人民的思想。
元朝統治者對漢人、南人在政治上實行多方面的防範和控制。中央或地方官吏,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掌樞密院實權的知樞密院事及同知樞密院事,終元之世,無一漢人擔任。御史大夫(御史台的最高官員)這一權力也從未落入漢族地主官僚之手,所謂台端非國姓不授。至正六年拜為御史大夫的漢人賀惟一也是在賜予蒙古姓而改其名後,才擔任此職的。聖大二年(1309),朝廷重申:諸王分地內的各州縣,凡改換蒙古姓名的漢人、契丹人、女真人,就能當達魯花赤的做法,今後一律禁止。達魯花赤必須由蒙古人擔任,若蒙古人中無此種人才,可從色目人中選用。路、府、州、縣執掌實際權力的達魯花赤,唯蒙古人、色目人才能擔任。至元二年規定,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制。延佑三年(1316),朝廷再次規定:凡漢人當了達魯花赤一職者,一經發現,追回任命書,此人永不敘用。而條件艱苦,氣候惡劣,蒙古人不願去和不敢去赴任達魯花赤一職時,才讓漢人去充當。如至元二十五年十月,湖廣省的左、右江口溪澗蠻僚,置四總管府,統州、縣、洞百六十,而所調官畏憚瘴癘,多不敢赴,請以漢人為達魯花赤,軍官為民職,雜土人用之。蒙古統治者則予以首肯。
元朝統一中國後,罷廢科舉,基本堵塞了漢族地主知識分子入仕之途,直到仁宗皇慶二年(1313),科舉才開始恢復。但蒙古統治者在考選人才上又製造了種種民族不平等:考試科目中,蒙古、色目人僅考兩場,漢人、南人則需考三場;錄取名額,四種人的錄取名額雖然數目相同,但從人口比例上差距相當懸殊。以致有人歎曰:如何窮巷士,埋首書卷間;年年去射箭,臨老猶儒冠!(陳高《感興詩》)
元朝統治者的軍事震懾更是明顯。早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統治者於諸要衝之地,設兵鎮戍。全國統一後,忽必烈命宗王將兵鎮守邊徼襟喉之地。河洛、山東一帶為天下腹心之地,以蒙古、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駐之。江、淮以南,直到南海之地的名藩列郡,以漢軍及新附軍戍守。至於那些在統治者心目中認為特別重要的地方,更是派重兵駐守,如江南自歸州(今湖北秭歸南)、江陰至三海口(長江口)一線,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分兵戍守,置28所之多。揚州、建康、鎮江,跨據大江,人民繁會,至元二十七年(1290)置七萬戶府。杭州為行省諸司府庫所在地,置四萬戶府。瀕海沿江的要害地區都駐有水軍,原設10所,後增為22所。錢塘江口原來停泊戰艦20艘,後增為100艘;並加海船20艘。為了維持鎮戍軍的給養,元朝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屯田,以資軍餉,因此形成了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的局面。和林便是當時著名的邊遠地區屯田中心之一,中原和江南更為甚之。
尤其在大元末期,為防止各族人民的反抗,元朝統治者大肆搜刮民間兵器。禁止漢人持有兵器;漢人、南人民戶所有的鐵尺、鐵骨朵、帶刀子的鐵柱杖,概皆沒收;民間各廟宇中供神用的鞭、筒、槍、刀、弓箭、鑼鼓、斧、鉞等物,也均在被禁用之列;就連農家生產上用的鐵禾叉也嚴以禁用。至元五年規定:私藏全副鎧甲者處死;不成副的鎧甲,私藏者杖五十七;私藏槍或刀弩者夠十件之數的處死;私藏弓箭十副者處死(每副弓一張,箭三十隻)。至元二十二年(1285)五月,將漢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分為三等,下等的銷毀,中等的賜近居蒙古人,上等的貯於庫,歸當地行省、行院、行台執掌。如無上述機構設置的地方,則歸達魯花赤、畏吾兒、回回居職的執掌。漢人、新附人雖居職者無有所予。對色目人的軍器,有時亦加以拘禁。
在法律上,其條文亦滲透著民族壓迫的內容。至元九年(1272)五月,朝廷頒布了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的禁令。後又規定,蒙古人與漢人爭,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蒙古人扎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征燒埋銀。由此可見,殺人者死的法令,實際上僅適用於漢人而已。蒙古官吏犯罪由蒙古官審理;四怯薛(禁衛軍)及諸王、駙馬、蒙古人、色目等人犯奸盜、詐偽,由大宗正府審理;漢人、南人犯盜竊罪(已得財者)均要刺字,或刺臂,或刺項,唯蒙古人不在刺字之例。
在民族政策上,全國實行四等人制,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等。這種制度來源於金朝,元朝繼承並發展了這一民族分化政策。蒙古人為第一等,其中又分為兩部分,一是與成吉思汗皇族(屬奇顏氏)同出於尼倫的蒙古人;二是被稱為迭兒勒勤的蒙古人。
第二等為色目人。據陶宗儀的《輟耕錄》記載,色目人中包括欽察、唐兀、阿速、圖八、康裡、畏兀兒、回回、乃蠻、乞失迷兒等31種。書中所載31種色目人中亦有同名重出或異譯並存之誤。大德八年規定,除漢、高麗、蠻子外,俱系色目人。
第三等為漢人,又稱「漢兒」、「乞塔」、「札忽歹」。《輟耕錄》卷1《氏族》記載漢人有8種,即:契丹、高麗、女真、竹因歹、術裡闊歹、竹溫、竹赤歹、渤海。所謂漢人,在元朝有兩種含義:一是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民族;一是指雲南、四川兩省的人民,這是較早被蒙古統治者征服的地區。
第四等為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即元朝的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的各族人民。他們是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南宋境內的各族人民。實際上,漢人、南人中絕大部分都是漢族成分,蒙古統治者為了達到其分而治之的目的,根據被征服的先後將其分為漢人和南人兩等,利用漢人壓制南人。
當時,蒙古人和色目人各約100萬人,「漢人」約1000萬,南人約6000萬。
四等人的政治待遇及社會地位是不平等的。居於統治地位,享有特殊利益的是蒙古人,色目人中的上層分子次之。他們是蒙古統治者的得力助手。漢人屬第三等,也只是那些投靠蒙古統治者,為其籠絡和利用的官僚地主和知識分子,他們的政治待遇及社會地位僅高於南人而已,而廣大勞動人民則與南人同處於被嚴重壓制的地位。南人中,即使被委任為官吏者也是過著苟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