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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ea 2010-4-15 00:29

配偶權之侵害,可請求精神賠償

[size=16px][color=navy]妮妮是強強的老婆,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妮妮雖已年過三十,卻仍然風韻猶存,頗具姿色。同公司的安安對妮妮愛慕已久,雖然知道妮妮已為人婦,仍然展開猛烈的追求攻勢,在無法抵擋安安的熱情之下,兩人陷入了情網,並進而發生性關係,卻也因此鑄下了大錯,不久即為妮妮的先生強強所發現,一狀即告到法院,除了告他們通姦以外,還附帶請求民事上造成他精神上痛苦之賠償。

妮妮是一個有夫之婦,卻與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在刑事的責任上,按照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配偶卻與人通姦者,為通姦罪,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罪證確鑿下,妮妮跟安安都有可能要吃上牢飯,殆無疑義。

但是在通姦罪成立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請求民事上的精神賠償,曾經有過爭執。蓋精神上的賠償,是要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但是既然是非財產上的,就看不見、摸不著,也就不太有辦法判定他損害的數額是多少,所以若要請求,將受到嚴格的審查,且前提是法條有規定下才可以請求,不能任由當事人漫無目的的主張。對於配偶外遇的精神損害,現在已有條文的規定可以請求,按照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規定,若是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可以準用同條第一項「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的規定,請求賠償精神上的損害。

強強在這個例子中,只要能夠證明妮妮跟安安確實有通姦的事實存在,他的配偶權即為受到不法的侵害,則法官判準精神賠償的機率就很高,只是賠償的數額仍需要就個別狀況作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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