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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ea 2010-4-15 00:29

你是被釣魚,還是陷害?

[size=16px][color=navy]近年,有許多案件,被告往往都是在網路上面,用了類似徵求援助交際的暱稱,或者是說願意出來援助交際,後來被警察約出來碰面後,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移送法辦。這些情形,不勝枚舉。不禁令人質疑,警方這樣子的執法,真的是合於規定嗎?

為了要打擊某些犯罪,警察常會使用誘捕偵查的手段,當被誘捕的人從事犯罪行為時,就加以逮捕,而上述之情形即屬於此。然而,這種偵查的方式,也是很另人詬病。因此在實務的處理,會把這種偵查方式區分成兩種情形來看,分別是犯意誘發型,以及機會提供型兩種。

所謂的犯意誘發,是指犯罪人原本並沒有犯罪的意思,是經過警察一再的教唆之後,他才產生犯罪的意思,並進而為犯罪。在這種情形,實務稱他叫做「陷害教唆」,也就是等於說犯罪人是被陷害的,當然要否定這種做法。而機會提供型的,是指犯罪人原本就有犯罪的意思,而警察只是提供他一個機會讓他去作,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警察的提供,犯罪人也會去犯罪。這種情形,實務就叫他是「釣魚偵查」,這種偵查方式是可以被承認的。

因此,若是你一開始就是想要援交,那你被警察釣出來移送法辦,實務是會認為這樣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說你本來沒有要援交的意思,是經過警察百般的挑唆才去作的,只要你能夠證明,那警察這樣作就是違法的,將來實務也是不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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