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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ccp 2013-11-19 00:16

相法成績說

[color=navy]公篤曰。相法為知人術。觀人之儀表。可知其富貴貧賤。即麻衣謂首查其形是也。觀人之神采。可知其壽夭賢愚。即麻衣謂次查其神是也。觀人之氣色。可知其吉凶禍福。即麻衣謂再觀其氣是也。聽人之聲音。可知其喜怒善惡。即麻衣謂又聽其聲是也。觀人之紋痕。可知其刑剋挫折。觀人之筋絡。可知其勞碌安閒。觀人之骨質。可知其稟受厚薄。觀人之血液。可知其疾厄子女。觀其兩眉知人環境憂樂。觀其兩目知人剛和誠詐。此為精確之綱要。又在持鑑者眼力能認定真偽之分。清濁之別。內外之用。加減之合也。如毫釐之紋痕。塵點之細影。皆宜注意焉。其中最難分者兩種。即形質之目神。氣色之紅色。茲特分別如下。

一.凡觀人之形質。惟目神最難。其他皆容易辨認也。蓋目長不過一寸。寬不過五分。其目形分十四種。目神分三十一種。目露分四種。神變分五種。轉機分二十種。共成七十四種。上篇業已分載矣。加進一層論之。尚有五大種。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種也。一為充足有餘之眼神。二為浮淡不足之眼神。三為藏真似俗之眼神。四為浮假似真之眼神。五為易位兼併之眼神。則化而為三百七十種眼神矣。如能分別種類的確。則專用合用均易。其他部位形質。皆迎刃而解。則到十分成績矣。

二.凡觀人之氣色。惟紅色最難。其他皆容易辨認也。其紅色有五種。紅而鮮明者為紅色。紅如豬肝者為赤色。紅而最淡者為紫色。紅色不足。紫色有餘。為躁色。紅而粉光者為絳色。皆在濃淡輕重中分之。尚有浮沉定三色。包括上列五色。則化而為十五種矣。其遠看有此色。近看無比色。是為浮色之認定法。故有紅浮紫浮赤浮躁浮絳浮之各色也。遠看無比色。近看有此色。是為沉色之認定法。故有紅沉紫沉赤沉躁沉絳沉之各色也。遠近看之。均有此色。是為定色之認定法。故有紅定紫定赤定躁定絳定之各色也。如能詳細分明。則到十分成績矣。

三.形格之五行。為相法之基礎關鍵。表面似無用。而根據頗重也。蓋具何種材料。為何種用途。成何種事業。萬不能以此而混彼也。如木主清貴而不權。土主大富而不貴之類是也。如形格認定確實。判斷自無錯誤也。

四.部位之界限。為相法基礎之二。蓋各有正當關係。附帶關係。連帶關係。萬不能越軌而妄語也。如耳輪主智祿。水星主衣祿。驛馬主達外。人中主子女。準頭主正財。印堂主官職。山根主疾厄。奸門主妻妾。兩顴主權柄輔佐之類是也。如部位認定確實。事實自無錯誤也。

五.目神之重要。此為全局之樞紐。外形內神故也。達摩測量法。以目神得十分之五。蓋富貴貧賤。壽夭勞逸。禍福死生。刑傷疾苦。剛柔智愚。皆繫於此也。中有一項兩項之合用。三項四項之兼併。萬不能呆滯而模糊之。如目神認定確實。標準自無錯誤也。

六.氣色之吉凶。此為行年之緊要關係。各有專司之吉凶禍福。是為趨吉避凶之決心而有益也。凡利中有害。而不先預應付。雙方牽制。而不捨輕全重。吉而不擴充。凶而不勇退。行動有危險。不以權利而貪惑之。不行動有危險。不以淫樂而迷戀之。萬不能執一不計二。勉強而顛倒。以致失其機會。蹈其陷阱。其誤根本。反其輕重也。如氣色認定確實。吉凶自無錯誤也。

七.聲音之結果。此為相法之求全關鍵。凡富貴貧賤。壽夭勞逸。其子女是否可靠。六親是否有輔。晚運是否安全。而聲音尚佔多數也。萬不能以清秀而為貴。又不能以濁滯而為賤。如木形得鏗鏘之金音。而反受制及刑剋。土形得清秀之木音。而反勞碌及冷退。火形得韻長之水音。而使挫折及危險。金形得躁急之火音。而反刑傷及破敗。水形得沉遲之土音。而反結怨及奔馳。凡受剋制不化者。皆有缺點。及消耗也。聲音如能確實認定。準繩自無錯誤也。

八.精神之蘊藏。此為相法之靈根智慧樞紐。又為壽夭事業之關鍵。蓋神過於形者貴而壽。形過於神者貧而夭。神充色枯者生。色潤神散者死。萬不能以真混假。以偽亂真。以藏蘊而認為不足。以浮露而認為有餘之類是也。如精神認定確實。壽夭自無錯誤也。

九.加減之乘除。此為相法全盤統計。以定其福澤。捨輕就重。以多勝少。而為判斷也。萬不能指定一部。指定一點。而呆滯定之。即認為如何好。或如何不好也。蓋部位有輕重之分。氣色有濃淡之別。時令有生旺之論。形質有宜與不宜之類是也。如加減認定確實。主因自無錯誤也。

十.生剋之反推。此為相法之疑難格局。是為變法之關鍵。而有天道厚薄之氣候。時勢治亂之生機也。如格局好而反駁雜。格局不好而反發達。部位旺人丁而反刑傷。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濁者反賢智。清者反拙愚之類是也。蓋盛衰半數相反。地形多數相異。以及古怪精靈之局。每有單長。異常適餘之格。每有缺點。如能確貫了解生剋反推之理。認定自無錯誤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此為災禍損失。驚險死生之關鍵。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加數之傍厄。提前提後之應證厄是也。萬不能以部位好而輕視之。蓋應天地之氣數。陰陽之變機。如逢厄年之運。本屬損阻驚險。輕亦刑剋疾厄。再有部位不好者。倍凶。再有氣色不好者。死亡無更改也。如能運用厄年。而認定確實。其驚損死生自無錯誤也。

公篤曰上列十一則。為相法之區段。入手之秩序。蓋相法有益於人。而復益於己。為涉身處世。進退趨避之南針。不可不知也。其要點有五。其一曰吉凶禍福。知之而先有預定。自不失着也。其二曰富貴貧賤。知之而不勉強。自無傾覆也。其三曰壽夭勞逸。知之而即自修。自不妄為也。其四曰妻妾子女。知之而先有佈置。措施得當也。其五曰疾厄交際。知之而有準備鎮靜而不倉皇。取巧而不紊亂也。如能精心閱歷。自有玄妙之點。以上十一則。為入手之門徑。依次之程序。不可混亂而自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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