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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baba 2010-4-13 13:56

欠缺犯意之行為不罰

[size=16px][color=navy]新聞:台中市太相、太震房屋仲介公司老闆彭思瑋,六月間酒醉後進入便利商店,強拿收銀機的錢,被控強盜。[/color][/size]
[size=16px][color=navy]台中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彭思瑋當時已酒醉,行為失常,且他是兩家公司的老闆,沒有必要鋌而走險,將他不起訴處分。

按照新聞的內容來看,彭先生身為兩家公司的老闆,且公司營運正常的情況下,甚難想像會為了區區的三千元而犯下強盜罪。[/color][/size]
[size=16px][color=navy]況且,彭先生為強盜之行為時,本身的意識已經不甚清楚,很有可能不曉得自己在幹什麼。就刑法第328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彭先生在客觀上的行為,確實都已經符合了強盜罪的要件;但是,從主觀的層面來看,彭先生已經酒醉,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被逮捕時的酒測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二五毫克,語無倫次,對事情判斷能力完全失常,根據中央警察大學的血液中酒精濃度造成生理行為影響的研究報告,足認彭思瑋當時已無判斷能力,要說他有不法、所有等意圖,故意去搶劫,也實在說不過去。

綜合以上的情形來看,彭先生應不會構成強盜罪,檢察官也就為不起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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