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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aCola 2013-11-12 00:41

罵人不帶髒,夫妻間嘲罵冷戰算是家庭暴力嗎?

[color=navy][b]罵人不帶髒,夫妻間嘲罵冷戰算是家庭暴力嗎?[/b]

  阿穎與丈夫阿泰結婚兩年,結婚剛開始半年感情甜蜜,頂多為點小事情吵嘴,但不失平日感情,但過了一年後,兩人由情人變家人,丈夫開始嫌阿穎管太多、嘮叨、不懂打扮等等……甚至也開始對阿穎置之不理,講話中總帶有嘲諷、鄙視,動不動就對阿穎說:「別的女人都比你好多了,真不知當初幹麻娶妳!」,甚至是常常深夜不歸,讓阿穎找不到人,擔心不已。雖然不會對阿穎動手動腳或是大聲斥罵,也不想跟阿穎離婚,卻讓阿穎每日活在憂鬱中,生活中從未得到鼓勵,只有謾罵、冷淡,在這樣的精神折磨下,阿穎能否以家暴防治法中的精神虐待訴請判決離婚?

 其實,那個夫妻不吵架,那個夫妻不冷戰呢?家人講話毒酸、諷刺、吵架等,天天都在發生。婆婆對著媳婦說:「唉唷~~人家媳婦長的漂亮,我卻沒有這種福份啊!前世造孽啊!」,丈夫對著妻子說:「人家老婆身材好,為何你就這麼糟呢?真是有礙觀瞻呀!」……有人可以幽默的看待,有些人則無法忍受,所以,精神虐待的定義常取決於個人的「抗壓性」。

 以規範判決離婚事由的民法1052條來講,其中提出離婚的十大主要要件:「通姦、虐待、親屬虐待、遺棄、謀殺、惡疾、精神病、失蹤生死不明、身負重案徒刑」,行為符合以上條件,談判決離婚容易,但如果沒有這符合這十項要件,那該怎麼辦呢?

 別忘了同條還有第二項,也就是:「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丈夫阿泰的行為雖不符合要件,更難說是虐待,但阿穎可以訴請判決離婚,不過她必須提供法官有力的事由才行,至於事由的內容,就是能夠說服法官認定這場婚姻是已經覆水難收,破鏡難圓了。

 北部的法官在判決離婚上有個有趣的現象,對於這類「不符離婚十大要件」的案件,大多會以寬認的心態來下判決,所以民法1052條第二項最常被拿出來使用,也算是符合社會潮流,無法在一起就無法在一起了,放兩人自由去。不過中部以南後就少有拿第二項來做判決的例子,多少也跟社會民情有關吧。在實際過程中,老法官會偏向勸合不勸離,年輕法官則會勸離不勸和,至於誰觀念正確,誰觀念新穎,則由當事人各自評斷。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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