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kan 2013-11-9 00:05
爭產 不必再打收養無效
[color=navy][b]爭產 不必再打收養無效[/b]
住在台北縣永和市的吳姓男子其父親於民國八十三年和黃姓大陸女子結婚,並收養黃姓女子在大陸生養的兒子。民國九十一年吳姓男子的父親過世,吳姓男子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指父親收養的大陸養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而無效。吳姓男子原先獲得勝訴,但養子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吳姓男子沒有資格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改判決他敗訴。
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為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及避免舉證困難,如果養父母生前未主張收養無效,養父母一方死亡後,養父母的親生子女(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不能只以養子女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收養無效。親生子女和養子女爭奪父母親的遺產,今後只要直接提「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的官司就可以了,不必先打「確認收養無效或不存在」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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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無效依民法規定於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情形,分別為收養者年齡未長於被收養者20歲,近親之收養,一人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收養始為無效。
而實務上養父母死亡後所提的收養無效官司,很少是純為確定身分關係,通常是為爭產訴訟。且通常於收養人死亡後方提起 此對法律秩序之安定有重大影響。
收養無效訴訟於訴訟法上為所謂的必要之共同訴訟,準此,由第三人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應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為共同被告如僅以養子女為被告,未以養父母為共同被告者,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其養父或養母已死亡者,認為即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最新的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認只要直接提「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的訴訟即可,故吳姓男子雖然在收養無效訴訟上吃了敗仗,但仍可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由法院做身分確認及財產分配。[/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