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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ta 2013-11-8 00:17

女乘客下公車遭司機輾斃

[color=navy][b]女乘客下公車遭司機輾斃[/b]

  據新聞報導,台北縣永和年前某日晚間發生一起公車撞下車乘客的車禍意外。一名剛下車的何姓女子,正要從公車前方過馬路,疑似司機沒注意到油門踩下,猛然何姓女子被撞倒且遭公車輾過,當場失去生命跡象。車禍現場,何姓女子的攜帶物品散落一地,接獲報案緊急趕到現場的員警立刻開始採證,肇事的公車司機不願多談。事發當日深夜11點多,27歲的何姓女子在永元路下車後,從搭乘的客運公車前方要經過馬路時,疑似因為司機沒看到該女子,油門一踩,竟釀成死忙事故。被撞的何姓女子當場被公車輾過,沒有生命跡象,至於真正的肇事原因,警方還要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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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駛道路機動車輛之駕駛人,不僅具有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並且有防止意外發生之提醒義務。上述新聞公車司機,疑似未注意到何姓女子路經前方道路,猛然踩下油門導致何姓女子倒地,且渾然不知地輾過,造成何姓女子當場死亡結果。客觀上,公車司機的行為與何姓女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按理論言之,若無司機的行為,則何姓女子不會死亡時,始具備因果關係。由此觀之,若無司機的撞擊與輾過,必然不會造成何姓女子死亡結果者,則此兩者間顯見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刑法之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對於法益侵害結果之出現有因果關係,若無法證明,則應遵守證據法則而作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公車司機恐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法律上責任有待鑑識單位報告,由承審法院審理該司機應負之責任。[/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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