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ita 2013-11-8 00:16
烏龍生死戀 求死不成大打出手又互告
[color=navy][b]烏龍生死戀 求死不成大打出手又互告[/b]
北部一對相戀多年的情侶,由於雙方家長都反對,這對情侶相約殉情,結果兩度在賓館內欲燒炭自殺,都因為煙霧偵測器適時嚮起,無法如願最後被店家斥責後趕出賓館,接著兩人又以服安眠藥尋死的方式,睡了十多個小時又被賓館發現趕出去。途中買了數十顆的安眠藥,一人服用一半,結果一覺睡了十多個小時,死神還是沒有降臨。死不成之後兩人在車上也發生口角,接著蕭姓女子出手抓傷男友,而男友則是飽以老拳,兩人一路開開停停,最後在新竹交流道下車後,各自前往署立新竹醫院驗傷,準備控告對方傷害,但互毆發生地是在桃園,這對演出烏龍生死戀的情侶最後是向桃園警方提出傷害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相戀的倆人礙於雙方家長的反對,為表示非此人不嫁、娶的方式,竟然是相約自殺謀為同死。觸犯刑法第兩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加工自殺罪:「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亦有學者稱此款為「鴛鴦條款」一說。雖得免除其刑,但是親情的牽絆怎能如此輕易割捨呢!值得深思。
上述新聞中之張男、蕭女數次意圖謀為同死不成,竟起口角爭執進而互相傷害對方,雙方也到醫院開立驗傷證明單,互相控告對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之管轄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土地管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張男、蕭女須向桃園警檢單位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始符合刑訴法之規定。[/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