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3-11-3 10:37
冒名發伊媚兒 觸犯民刑法
[color=navy][b]冒名發伊媚兒 觸犯民刑法[/b]
持有電腦專長的一名柯姓女子認為好友被有婦之夫欺騙感情,於是基於為好友出口氣的心態,在網路上冒名盜用這名男子一家人的基本資料。如今她不僅被論以刑責,還得賠錢。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將在網路搞怪的柯姓女子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除了刑責之外,還要賠償被害人十八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任職於電腦公司的柯姓女子利用電腦專長,先上網搜尋顏姓男子的住處,再依地址在顏姓男子住處的樓下,撿到一張顏妻填寫的育兒補助申請表,上面詳細記載了顏姓夫婦、母親及女兒的戶籍資料。柯女利用這些資料,分別以顏姓男子、顏妻及顏母的名義,向國內各大電子資訊平台等網站申請電子郵件信箱使用。柯女還將顏姓男子、顏妻及顏母原先使用的電子郵件信箱舊密碼變更後,取得新密碼,連續假冒顏姓男子、顏妻及顏母的名義,利用他們的電子信箱寄發郵件、借貸、購物、參加各類活動並且捐款等行為。
由於顏妻無法進入自己的電子信箱,察覺有異,後來又接到各種買賣的詢問電話,而向各大網站查詢並報警,警方循線查獲作怪的柯女。法院審理時,柯姓女子承認犯行,並向被害人請求原諒;但顏妻認為,柯女冒用她的名義已造成她生活上很大的困擾,她不願寬恕。法院審酌柯女的動機是要替好友出氣,但已構成偽造文書罪。顏妻另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法院認為柯女在網路上作為,實已侵害顏妻的人格法益,依民法規定應賠償顏妻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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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新聞報導中柯女使用他人的基本資料,登錄數個網站成為會員,進而使用或變更密碼該網站的電子郵件信箱,進行不法行為。導致顏妻無法使用個人所有之帳戶,造成不便之外,陸陸續續又接到詢問買賣確認電話,不勝其煩。柯女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成立該罪客觀上以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無權製作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如上所述,柯女未得本人(顏妻)之授權而以本人名義申請帳號,另,主觀上也具備偽造私文書故意。偽造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前後兩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屬於罰前行為,故成立此罪。
另有民事賠償之請求,柯女所做所為實以觸犯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