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1986 2013-11-1 00:20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得為緩起訴?
[color=navy][b]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得為緩起訴?[/b]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但檢察官得命被告為以下行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社區服務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來源:聯晟法網[/color]